定義
室外設計地坪分為自然地坪和設計地坪。自然地坪指施工地段的現在地坪,而設計地坪指按設計要求工程竣工後室外場地經整平的地坪。埋深大於等於5米或埋深大於等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深基礎;埋深在0.5米~5米之間或埋深小於基礎寬度的4倍的基礎稱為淺基礎。基礎埋深不得淺於0.5米。
基礎原則
在滿足地基 穩定和 變形要求及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基礎應儘量淺埋 。
影響因素
與建築物有關的條件
確定基礎的埋深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建築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須設定地下室、帶有地下設施、屬於半埋式結構物等。
對於位於土質地基上的高層建築,為了滿足穩定性要求,其基礎埋深應隨建築物高度適當增大。在抗震設防區,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筏或樁箱基礎的埋深(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對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基礎埋深應滿足抗滑要求。受有上拔力的基礎如輸電塔基礎,也要求有較大的埋深以滿足抗拔要求。煙囪、水塔等高聳結構均應滿足抗傾覆穩定性的要求。
工程地質條件
在選擇持力層和基礎埋深時,應通過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詳細了解擬建場地的地層分布、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地基承載力等資料。針對工程中常遇到的四種土層分布情況,說明基礎埋深的確定原則。
(1)在地基受力範圍內,自上而下都是良好土層。這時基礎埋深由其他條件和最小埋深確定。
(2)自上而下都是軟弱土層。對於輕型建築,仍可考慮按情況(1)處理。如果地基承載力或地基變形不能滿足要求,則應考慮採用連續基礎、人工地基或深基礎方案。選擇哪種方案需要從安全可靠、施工難易、造價高低等方面綜合考慮。
(3)上部為軟弱土層而下部為良好土層。此時,持力層的選擇取決於上部軟弱土層的厚度。若小於2m,應選取下部良好土層作為持力層;否則可按情況(2)處理。
(4)上部為良好土層而下部為軟弱土層。對於一般中小型建築物或6層以下的住宅,宜選擇上部良好土層作為持力層,基礎儘量淺埋,即採用“寬基淺埋”方案。
當地基持力層頂面傾斜時,同一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採用不同的埋深。為保證基礎的整體性,牆下無筋基礎應沿傾斜方向做成台階形,並由深到淺逐漸過渡。
水文地質條件
有地下水時,基礎應儘量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以避免地下水對基坑開挖、基礎施工和使用期間的影響。對底面低於地下水位的基礎,應考慮施工期間的基坑降水、坑壁圍護、是否可能產生流砂或涌土等問題,並採取保護地基土不受擾動的措施。 對於具有侵蝕性的地下水,應採用抗侵蝕的水泥品種和相應的措施。此外,還應該考慮由於地下水的浮托力而引起的基礎底版內力的變化、地下室或地下貯罐上浮的可能性及地下室的防滲問題。
地基凍融條件
不凍脹土的基礎埋深可不考慮凍結深度。對於凍脹、強凍脹和特強凍脹地基上的建築物,尚應採取相應的防凍害措施。
場地環境條件
氣候變化、樹木生長及生物活動會給基礎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基礎應埋置於地表以下,其埋深不宜小於0.5m(岩石地基除外);基礎頂面一般應至少低於設計地面0.1m。
新基礎的埋深不宜超過原有基礎的底面,否則新、舊基礎間應保持一定的淨距,其值不宜小於兩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如果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則在基礎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臨近原有建築物的安全。
如果在基礎影響範圍內有管道或溝、坑等地下設施通過時,基礎底面一般應低於這些設施的底面,否則應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基礎對地下設施的不利影響。
在河流、湖泊等水體旁建造的建築物基礎,如可能受到流水或波浪沖刷的影響,其底面應位於沖刷線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