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
3、貫徹執行省、市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轄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負責組織建立、健全轄區就業服務體系,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再就業工作;做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工作,執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
4、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負責管理職業培訓機構,指導培訓機構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
5、負責全區勞動監察工作,對全區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政策,辦理企業單位人員退休、退職手續的審批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企業工資指導方式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
8、推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關於養老、失業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
10、貫徹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檢查。
11、承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12、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