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我國按照道路使用特點,可分為城市道路、公路、廠礦道路、林區道路和鄉村道路。除對公路和城市道路有準確的等級劃分標準外,對林區道路、廠礦道路和鄉村道路一般不再劃分等級。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範圍內具有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根據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統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築物的服務功能,我國目前將城市道路分為四類: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及支路。其中快速路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設定,是用中央分隔帶將上,下行車輛分開,供汽車專用的快速幹路,主要聯繫市區各主要地區、市區和主要的近郊區、衛星城鎮、聯繫主要的對外出路,負擔城市主要客、貨運交通,有較高車速和大的通行能力。主幹路是城市道路網的骨架,聯繫城市的主要工業區、住宅區、港口、機場和車站等額貨運中心,承擔著城市主要交通任務的交通幹道。主幹路沿線兩側不宜修建過多的行人和車輛入口,否則會降低車速。次幹路為市區內普通的交通幹路,配合主幹路組成城市幹道網,起聯繫各部分和集散作用,分擔主幹路的交通負荷。次幹路兼有服務功能,允許兩側布置吸引人流的公共建築,並應設停車場。支路是次幹路與街坊路的連線線,為解決局部地區的交通而設定,以服務功能為主。部分主要支路可設公共運輸線路或腳踏車專用道,支路上不宜有過境交通。
等級劃分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等級分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四級,各級紅線寬度控制:快速路不小於40米,主幹道30—40米,次幹道25—40米,支路12—25米。(根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37-2012),對於道路的紅線寬度並沒有作強制性要求,僅對道路的路幅要求、橫斷面組成及各功能帶最小寬度進行了要求)
⑴ 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快速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60-100km/h。
⑵ 主幹路連線城市各分區的幹路,以交通功能為主。主幹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40-60km/h。
⑶ 次幹路 承擔主幹路與各分區間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務功能。次幹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30-50km/h。
⑷ 支路 次幹路與街坊路(小區路)的連線線,以服務功能為主。支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20-40km/h。
根據國家《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已於2011年廢止,詳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 894 號《 關於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目錄的公告》
54 | 1980-12-16 | 國家建委關於頒發《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
)的有關規定,道路還可劃分為四級,如表所示:
項目級別 | 設計車速(km/h) | 單向機動車道數(條) | 機動車道寬度(m) | 道路總寬(m) | 分隔帶設定 |
一級 | 60~80 | 不少於4條 | 3.75 | 40~70 | (必須設) |
二級 | 40~60 | 不少於4條 | 3.5 | 30~60 | (應設) |
三級 | 30~40 | 不少於2條 | 3.5 | 20~40 | (可設) |
四級 | 30公里以下 | 不少於2條 | 3.5 | 16~30 | (不設) |
公路
公路是連線各城市、城市和鄉村、鄉村和廠礦地區的道路。根據交通量、公路使用任務和性質,將公路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高速公路:是具是有特別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的公路,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道,並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立體交叉並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與管理設施、服務設施,全部控制出入,專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專用公路。能適應年平均日交通量(ADT)25000輛以上。
一級公路:是連線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部分立交的公路,一般能適應ADT=10000~25000輛。
二級公路:是連線政治、經濟中心或大工礦區的幹線公路、或運輸繁忙的城郊公路,能適應ADT=2000~10000輛。
三級公路:是溝通縣或縣以上城市的支線公路,能適應ADT=200~2000輛。
四級公路:是溝通縣或鎮、鄉的支線公路,能適應ADT<200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