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依據
正文
城市規劃中,對在規劃期或更長時期內組成城市的各種要素經過分析論證,作為預測或估計城市人口和用地規模的依據。組成城市的要素 城市由許多要素(或部門)組成。這些要素分為基本要素和非基本要素。
基本要素 組成城市的基本要素是一個城市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是決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規模的主要根據。主要包括:①工礦企業(不包括其產品只供應本市的企業),如工廠、電站、礦山等。②對外交通運輸設施,如鐵路、水運、民航和汽車運輸等。③國家物資儲備倉庫等設施。④非本市性的行政經濟機構,如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區的黨政機關、經濟機關和社會團體。⑤科學研究機構。⑥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⑦承擔基本建設任務的建築安裝企業。⑧其產品大部分不為本市服務的而在市界以內的農牧業,如某些特殊的種植園、養殖場、飼養場等。⑨療養機構和旅遊設施,如療養院、休養所、旅館以及不包括在本市保健系統內的專業醫院和軍醫院等。⑩在特殊情況下,還包括軍事設施等。
非基本要素 為本城市居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服務的機構和企業。它們的規模是根據城市規模和當地的條件來確定的,主要包括:①其產品只供應本城市居民需要的工業企業。②基礎教育系統。③市屬衛生系統。④服務本城的商業系統。⑤服務本城居民的服務業系統。⑥城市公共運輸設施。⑦體育設施。⑧文化娛樂設施。⑨住宅和公共建築的維修機構。⑩市政公共設施。(11)本市的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經濟機構等。(12)市屬郵電機構。
城市發展依據的論證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首先要論證該城市發展依據,論證內容主要包括三個部分:①規劃期內工業的發展。②規劃期內其他基本要素的發展。③規劃期末城市人口數量的預測。
論證城市發展依據必須詳細調查城市的歷史、現狀和城市發展的各種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分析城市在國家、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五年和長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城市近期和遠期發展的最優方案,並以城市勞動資源和需要的平衡、用地需求的平衡、城市用水資源和能源供需的平衡,以及從交通運輸條件、環境合理容量等方面,作出綜合的全面的論證。
目前,國內外有些專家在探討城市的長遠發展目標時,提出把城市看作一個大系統,用系統分析的觀點和方法,對組成城市經濟社會結構的各個子系統,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系統分析、評價和預測,為制定城市長遠發展目標提供更為精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