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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城[2005]9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園林(綠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後勤部營房部:
為指導各地做好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工作中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城市建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總則
1.1 編制依據
1.1.1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1.4 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1.1.5 國務院《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 建設部《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1.1.7 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1.8 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範》(CJJ48-92)
1.2 指導思想
根據各地區人口、資源、生態和環境的特點,以維護城市濕地系統生態平衡、保護城市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城市濕地在城市建設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1.3 基本原則
1.3.1 遵循與濕地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與國際有關規定相一致;
1.3.2 維護城市濕地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對於人為干擾而遭到破壞的城市濕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其恢復與修復工作;
1.3.3 堅持城市濕地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應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適度開展科研、科普及遊覽活動,發揮城市濕地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3.4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濕地保護現狀,堅持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原則。
1.4 規劃目標
全面加強城市濕地保護,維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城市濕地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城市、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閒遊樂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設中對濕地的不合理利用現象,保證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基本概念
2.1 濕地的定義
本導則採用《濕地公約》關於濕地的定義,即濕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靜止或流動、淡水、半鹹水、鹹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
2.2 城市濕地公園是一種獨特的公園類型,是指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具有濕地的生態功能和典型特徵的、以生態保護、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閒遊覽為主要內容的公園。
2.3 城市濕地公園與其它水景公園的區別,在於濕地公園強調了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護和展示,突出了濕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內容和自然文化屬性。
2.4 城市濕地公園與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區別,在於濕地公園強調了利用濕地開展生態保護和科普活動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濕地的景觀價值和文化屬性豐富居民休閒遊樂活動的社會功能。
原則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應遵循系統保護、合理利用與協調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在系統保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發揮環境效益的同時,合理利用城市濕地具有的各種資源,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環境中的作用。
3.1 系統保護的原則
3.1.1 保護濕地的生物多樣性:為各種濕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間;營造適宜生物多樣性發展的環境空間,對生境的改變應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範圍;提高城市濕地生物物種的多樣性並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造成災害。
3.1.2 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連貫性:保持城市濕地與周邊自然環境的連續性;保證濕地生物生態廊道的暢通,確保動物的避難場所;避免人工設施的大範圍覆蓋;確保濕地的透水性,尋求有機物的良性循環。
3.1.3 保護濕地環境的完整性:保持濕地水域環境和陸域環境的完整性,避免濕地環境的過度分割而造成的環境退化;保護濕地生態的循環體系和緩衝保護地帶,避免城市發展對濕地環境的過度干擾。
3.1.4 保持濕地資源的穩定性:保持濕地水體、生物、礦物等各種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避免各種資源的貧瘠化,確保城市濕地公園的可持續發展。
3.2 合理利用的原則
3.2.1 合理利用濕地動植物的經濟價值和觀賞價值;
3.2.1 合理利用濕地提供的水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物資源;
3.2.3 合理利用濕地開展休閒與遊覽;
3.2.4 合理利用濕地開展科研與科普活動。
3.3 協調建設原則
3.3.1 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與濕地特徵相協調,體現自然野趣;
3.3.2 建築風格應與城市濕地公園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體現地域特徵;
3.3.3 公園建設優先採用有利於保護濕地環境的生態化材料和工藝;
3.3.4 嚴格限定濕地公園中各類管理服務設施的數量、規模與位置。
程式
4.1 編制規劃設計任務書
4.2 界定規劃邊界與範圍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綜合確定,應儘可能的以水域為核心,將區域內影響濕地生態系統連續性和完整性的各種用地都納入規劃範圍,特別是濕地周邊的林地、草地、溪流、水體等。
城市濕地公園邊界線的確定應以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以及與周邊環境的連通性為原則,應儘量減輕城市建築、道路等人為因素對濕地的不良影響,提倡在濕地周邊增加植被緩衝地帶,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間。
為了充分發揮濕地的綜合效益,城市濕地公園應具有一定的規模,一般不應小於20公頃。
4.3 基礎資料調研與分析
基礎資料調研在一般性城市公園規劃設計調研內容的基礎上,應著重於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土壤類型、氣候條件、水資源總量、動植物資源等自然狀況,城市經濟與人口發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會狀況,以及濕地的演替、水體水質、污染物來源等環境狀況方面。
4.4 規劃論證
在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組織風景園林、生態、濕地、生物等方面的專家針對進行規劃設計成果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進行評審論證工作。
4.5 設計程式
城市濕地公園設計工作,應在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4.5.1 方案設計
4.5.2 初步設計
4.5.3 施工圖設計
內容
5.1 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根據濕地區域的自然資源、經濟社會條件和濕地公園用地的現狀,確定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劃定公園範圍和功能分區,確定保護對象與保護措施,測定環境容量和遊人容量,規劃遊覽方式、遊覽路線和科普、遊覽活動內容,確定管理、服務和科學工作設施規模等內容。提出濕地保護與功能的恢復和增強、科研工作與科普教育、濕地管理與機構建設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議。
對於有可能對濕地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干擾、甚至破壞的城市建設項目,應提交濕地環境影響專題分析報告。
5.2 規劃功能分區與基本保護要求
城市濕地公園一般應包括重點保護區、濕地展示區、遊覽活動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區域。
5.2.1 重點保護區
針對重要濕地,或濕地生態系統較為完整、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應設定重點保護區。在重點保護區內,可以針對珍稀物種的繁殖地及原產地應設定禁入區,針對候鳥及繁殖期的鳥類活動區應設立臨時性的禁入區。此外,考慮生物的生息空間及活動範圍,應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劃定適當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場所。
重點保護區內只允許開展各項濕地科學研究、保護與觀察工作。可根據需要設定一些小型設施,為各種生物提供棲息場所和遷徙通道。本區內所有人工設施應以確保原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擾為前提。
5.2.2 濕地展示區
在重點保護區外圍建立濕地展示區,重點展示濕地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自然景觀,開展濕地科普宣傳和教育活動。對於濕地生態系統和濕地形態相對缺失的區域,應加強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育和恢復工作。
5.2.3 遊覽活動區
利用濕地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可以劃為遊覽活動區,開展以濕地為主體的休閒、遊覽活動。遊覽活動區內可以規劃適宜的遊覽方式和活動內容,安排適度的遊憩設施,避免遊覽活動對濕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應加強遊人的安全保護工作,防止意外發生。
5.2.4 管理服務區
在濕地生態系統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設定管理服務區,儘量減少對濕地整體環境的干擾和破壞。
規劃成果
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成果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6.1 城市濕地公園及其影響區域的基礎資料彙編;
6.2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說明書;
6.3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圖紙;
6.4 相關影響分析與規劃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