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社會發展局的衛生管理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
四增加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五增加監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初級衛生保健規劃,負責婦幼衛生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的實施。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四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對社會疫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發生、蔓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五負責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開展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監督實施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
七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八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發展民族醫療醫藥事業,監督管理民族醫療、醫藥機構,加強民族醫藥人才培養工作。
九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辦法。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承擔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
十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十一)負責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化妝品、保健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的有關規範。
(十四)執行中藥、民族藥有關的標準、規範和制度。
(十五)依法查處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十六)負責醫學衛生方面的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