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主要職責
一執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全區城市管理方面的規劃,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領域城市執法工作目標,並負責實施。
三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及行使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政策、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的責任。負責市容監管工作。負責許可權內戶外廣告設定、人行道占用、舉辦各類大型活動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廣場、公共綠地、旅遊景點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承擔城市生活垃圾、特種垃圾和建築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處置和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八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與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和考核工作。依法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九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及業務培訓工作。
十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四、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