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脆弱性
1968年Margat首次提出“地下水脆弱性"這一術語, 但在其後的二十幾年間, 有關“地下水脆弱性"概念的定義問題基本上處於眾說紛紜的狀態, 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給“地下水脆弱性"以不同的定義。大體說來,“地下水脆弱性”概念的發展過程可以1987年為界分為兩個發展階段。在1987年以前,有關地下水脆弱性的概念多是從水文地質本身的內部要素(如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的平均流速、表層沉積物的滲透性等)這一角度來定義的。例如:Vrana於1984年這樣定義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脆弱性是影響污染物進入含水層的地表與地下條件的複雜性。Villumsen、Olmer與Rezac 、Vierhuff 、 Goosens與Van damme 、Klauco 、Friesel、Johnston等其他學者也給出了類似的定義。 在1987年的“土壤與地下水脆弱性國際會議"上, “地下水脆弱性”的定義方式有了新的突破,不少學者在考慮上述因素的同時, 同時考慮到了人類活動和污染源等外部因素對地下水脆弱性的影響。例如:Foster認為地下水污染是由含水層本身的脆弱性與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負荷造成的。Bachmat與Collin、Sotonikova與VRBA、 Vrba、 Palmquist等其他學者也給出了類似的定義。該發展階段的一個重要事件是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於1993年給予地下水脆弱性如下定義: 地下水脆弱性是污染物到達最上 層含水層 之上某特定位置的傾向性與可能性。同時, 這個委員會將地下水脆弱性分為兩類: 一類是本質脆弱性, 即不考慮人類活動和污染源而只考慮水文地質內部因素的脆弱性; 另一類 是特殊脆弱性, 即地下水對某一特定污染源或人類活動的脆弱性。
國內關於地下水脆弱性的研究開始於90年代中期, 因而“地下水脆弱性"這一術語在國內出現得較晚。目前,國內多是研究地下水的本質脆弱性,至今尚沒有明確的“地下水脆弱性”定義,其定義多引用外文資料。在叫法上常以“地下水的易污染性”、“污染潛力”、“防污性能”等來代替“ 地下水水脆弱性”。
總之, 鑒於目前的研究水平, 國內外都傾向於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關於將地下水脆弱 性分為兩類的主張。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 地下水脆弱性的概念將不斷得到豐富、完善和發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