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環評範圍

地下水環評範圍是地下水環境評價範圍的簡稱。它是指在進行地下水環境評價時所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範圍。在規定範圍內對地下水中環境污染因子、環境污染情況作出評估,判斷地下水環境所處範圍,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治地下水環境污染。

評價基本要求

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範圍以能說明地下水環境的基本狀況為原則,並應滿足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的要求。

評價範圍

Ⅰ類建設項目

①Ⅰ類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範圍可參考下圖確定。此調查評價範圍應包括與建沒項目相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敏感區域.必要時還應擴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

評價等級 評價範圍/km 備註
一級 ≥50 環境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下水流速較大的地區,評價範圍可取較大值,否則可取較小值。

② 當Ⅰ類建設項目位於基岩地區時,一級評價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質單元為調查評價範圍,二級評價原則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質單元或地下水塊段為調查評價範圍,三級評價以能說明地下水環境的基本情況,並滿足環境影響預測和分析的要求為原則確定調查評價範圍。

Ⅱ類建設項目

Ⅱ類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範圍應包括項目建設、生產運行和服務期滿後三個階段的地下水水位變化的影響區域。其中應特別關注相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敏感區域,必要時應擴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質單元。以及可能與建設項目所在的水文地質單元存在直接補排關係的區域。

Ⅲ類建設項目

Ⅲ類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範圍應同時包括和Ⅰ類Ⅱ類所確定的範圍 。

現狀監測

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主要通過對地下水水位、水質的動態監測.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與地下水化學組分的空間分布現狀和發展趨勢.為地下水環境現狀評價和環境影響預測提供基礎資料。

對於Ⅰ類建設項目應同時監測地下水水位、水質。對於Ⅱ類建設項目應監測地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鹽漬化的Ⅱ類建設項目,也應監測相應的地下水水質指標。

現狀監測井點的布設原則

① 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井點採用控制性布點與功能性布點相結合的布設原則。監測井點應主要布設在建設項目場地、周圍環境敏感點、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現狀環境水文地質問題以及對於確定邊界條件有控制意義的地點。對於Ⅰ類和Ⅲ類改、擴建項目,當現有監測井不能滿足監測井點位置和監測深度要求時,應布設新的地下水現狀監測井。

② 監測井點的層位應以潛水和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為主。潛水監測井不得穿透潛水隔水底板.承壓水監測井中的日的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應止水良好。

③ 一般情況下,地下水水位監測點數應大於相應評價級別地下水水質監測點數的2倍以上。

④ 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布設的具體要求:

A 一級評價項目目的含水層的水質監測點應不少於7個點/層。評價區面積大於100km時.每增加15 km水質監測點應至少增加1個點,層。一般要求建設項目場地上游和兩側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各不得少於1個點/層,建設項目場地及其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不得少於3個點/層。

B 二級評價項目目的含水層的水質監測點應不少於5個點/層。評價區面積大於100km 時,每增加20 km水質監測點應至少增加1個點/層。一般要求建設項目場地上游和兩側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各不得少於1個點/層。建設項目場地及其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不得少於2個點/層。

C 三級評價項目目的含水層的水質監測點應不少於3個點/層。一般要求建設項目場地上游水質監測點不得少於1個點/層。建設項目場地及其下游影響區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不得少於2個點/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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