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附屬檔案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內容
附屬檔案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