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宣傳諮詢。負責宣傳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相關政策法律諮詢。2、信息服務。收集、審核、儲備農村土流轉信息並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按時上報並及時發布土地流轉信息。
3、流轉審核。對流轉雙方資質進行審查,對相應流轉項目進行審核把關。
4、價格指導。根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對土地流轉收益進行評估,對流轉雙方提供價格指導。
5、契約鑑證。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契約,並予以鑑證。
6、契約監督。指導流轉契約的執行情況和流轉土地用途進行監督。
7、糾紛調處。協助調處土地流轉引發的矛盾糾紛,協調、保護流轉雙方利益。
8、檔案管理。做好土地流轉資料的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服務承諾
1、熱情接待民眾,提供周到服務。2、負責發布流轉信息;
3、免費提供流轉契約;
4、免費指導雙方簽訂流轉契約;
5、免費進行流轉契約鑑證;
6、免費提供政策諮詢;
7、全程為流轉雙方跟蹤服務;
8、及時處理流轉契約糾紛。
流轉原則
1、依法、自願、有償;2、穩制活田、三權分離;
3、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
4、鼓勵、支持、引導;
5、集中、連片、適度規模。
流轉要求:
1、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
2、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3、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4、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主要方式和主要型式
主要方式
1、轉包;2、出租;
3、互換;
4、轉讓;
5、股份合作。
主要型式
1、龍頭企業帶動型;2、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帶動型;
3、種養大戶集約模式型;
4、“股票田”模式型;
5、“土地承包換保障”模式型;
6、“合作農場”模式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工作程式
(一)提出申請:有流轉意向的土地轉出方和需求方向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進行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事先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二)信息發布:鄉鎮、村土地流轉機構需流轉的土質狀況、面積、價格、年限等向外發布,逐步實現網上發布信息,尋求供求對接。
(三)雙方協商:流轉雙方在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主持下就流轉土地面積、年限、方式、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平等協商。
(四)資格審查:土地流轉雙方協商達成初步決見後,由所在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轉出方、轉入方的準入資格項目用途進行審查。
(五)簽訂契約:流轉雙方協商一致後在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指導下簽訂全省統一制訂的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鄉鎮、村流轉服務機構各備案一份。
(六)契約鑑證:流轉雙方申請契約鑑證的,可以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鑑證,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的及時予以糾正。
(七)備案登記: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契約後應及時向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建立流轉台帳,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可以申請辦理承包契約和土地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八)收益兌現:流轉雙方按流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截留、扣繳流轉當事人的收益。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主要制度
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程式圖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收集發布制度
(一)村或村民小組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可由村會計兼任),定期蒐集農村土地流轉供需信息,記入《農村土地流轉調查登記表》,每月28日前上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二)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接受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資格審查、業務培訓、信息發布等技術保障支持。
(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信息員和其他需求方上報的土地流轉信息經審核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編輯、審核工作、並及時發布。
(四)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的土地流轉信息要於每月30日前上報縣經營部門,並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發布。
(五)對已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完成流轉的土地流轉發布信息應於當日刪除,並記入《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登記表》。
(六)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對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負責,如因信息內容失真、不實,造成較大影響的,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農村土地流轉用途審查制度
(一)農村土地流轉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辦公廳鄂辦文[2007]8號、省政府辦公廳鄂辦函[2009]51號檔案。(二)土地流轉用途審查,主要審查轉出方有無將轉出的土地改變農業用途意圖。需求方有無農業經營能力及改變農業用途的意向。
(三)農村土地流轉後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改變農業用途的,不準發布土地流轉信息,更不準簽訂土地流轉契約。
(四)實行巡查制度。凡流轉出的土地,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派人進行定期巡查,監督流轉後的土地是否改變了農業土地用途。
(五)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土地流轉改變農村用途的,視責任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制度
(一)有土地流轉意向的承包方、受讓方均可向鄉、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進行登記。(二)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需求,應及時辦理備案,指導督促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契約,並報告鄉鎮財政所。
(三)承包方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應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發包方同意的簽訂流轉契約,及時向鄉鎮財政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的,應在七日內向承包方說明理由。
(四)鄉鎮財政所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契約和土地經營權變更手續。
(五)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的,縣農經局應予以受理,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辦理。
(六)受讓方將土地實行再流轉的,應取得原承包戶的同意,以轉讓、互換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再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管理制度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財政所審查後方可簽訂書面流轉契約(代耕不超過一年的除外)。(二)流轉契約簽訂前,應驗證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了解受讓方的經營狀況、使用用途,審查雙方委託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審查雙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流轉契約應內容齊全、填寫規範,主要包括流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面積、等級;流轉方式、期限和起止時間;流轉土地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
(四)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契約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五)流轉契約統一使用縣農村經營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契約書文本格式。簽訂土地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財政所各備案一份。
(六)流轉當事人申請契約鑑證的,可以到鄉鎮財政所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制度
(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網路。縣級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土地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鄉鎮以財政所為依託建立土地糾紛調處委員會,村級建立土地流轉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使土地流轉糾紛能夠通過調解和仲裁途徑得到有效解決。(二)對來訪來電來信的諮詢和糾紛來訪,首問人員應熱情接待,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並登入《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登記薄》,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做好解釋答覆。
(三)實行領導負責制。鄉鎮由黨委政府分管領導負責,財政、國土、林業、司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村由村支書或村主任負責,村會計及部分民眾代表參與。
(四)實行分級負責制。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調處工作,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糾紛,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村內土地流轉糾紛由各村調處小組負責調處,跨村或農戶與鄉鎮企業、鄉鎮部門的土地流轉糾紛由鄉鎮調處,不願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縣級土地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調處土地流轉糾紛,要依法、法規、按政策辦事,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土地流轉糾紛調處達成協定的要簽訂書面調解協定書。調解協定書應寫明: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糾紛概況;③雙方當事人陳述概要和提供的證據;④調解過程中雙方認定的事實和調解委員會核定的事實;⑤協定情況;⑥調解意見。由當事人和調解人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備查。調處糾紛取證材料、書面調解協定等有關資料要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七)每月5號前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中心將糾紛排查調處情況上報縣經管局。
農村土地流轉契約鑑證制度
(一)為減少契約爭議和違法契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契約履約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契約根據流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進行鑑證。(二)契約鑑證由鄉鎮財政所指定的專門鑑證人員辦理。鑑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申請契約鑑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契約鑑證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對需求方的審查材料;
3、簽訂契約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委託代理書;
4、二次流轉時,承包方的同意證明材料;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材料齊備,符合農村土地承包契約鑑證管轄範圍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的,當事人補齊後予以受理。
(五)契約鑑證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契約主體是否合格;
2、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規;
3、契約當事人意圖表示是否真實;
4、契約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5、契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鑑證;
1、不真實、不合法的契約;
2、有足以影響契約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3、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
4、不能即時鑑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鑑證的。
(七)需要對當事人、契約標的物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調查,不得先鑑證後排查。經審查,符合鑑證條件的,應予鑑證。
(八)鑑證契約應當自受理鑑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