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頒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誌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
《意見》在農村土地徵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縮小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制定徵收目錄,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等。
《意見》土地徵收內容
一是完善土地徵收制度。針對征地範圍過大、程式不夠規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律師解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釋義:《意見》的頒布主要是針對集體土地入市的制度改革。其內容主要從土地徵收方面開始實施,這有其必要性。在城鎮化進程下,徵收拆遷已呈趨勢化,土地的徵收涉及到被徵收人(即農民)的切身利益。在《意見》中著重提出了對土地徵收制度的完善,這從根本上體現了保障農民權益的觀點和措施,是施行集體入市政策的前提。在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前提下,推行集體土地的市場化也更有實際的操作性。
《意見》中指出,針對征地範圍過大、程式不夠規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該內容是對《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完善和細化,能進一步促進徵收過程中公平、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徵收方的權利濫用。
土地徵收制度延伸
科學合理的土地徵收程式對保障農民權益有著巨大作用,也只有健全的土地徵收法律體系,才能真正體現我國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宗旨。但在當下,由於立法經驗的不足和立法技術的落後,土地徵收程式規定得粗糙,簡單,與其他國家的規定相比,具有明顯的不科學性和不合理性。這裡面的部分原因是由於我國的立法過於理論性,缺乏實際的操作性,因此,實務律師參與到土地立法,有利於土地徵收制度的科學化、合理化。因此:
2011年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創歷史性的兩次公開徵求意見,並收納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組織編寫的《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中的部分條文。
2016年,在明律師團隊組織編寫《行政程式法》、《土地管理法》、《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議案》律師版的立法建議稿,得到了270人次全國人大代表的簽署成為正式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進入了司法程式。
土地立法對律師建議稿的吸收和收納,充分顯示了土地立法對農民權益的重視,是我國立法的一大進步,值得其他法系的借鑑和參考,全方位推進我國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