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強度

新修訂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以下簡稱《控制指標》)已於日前發布並即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繼《關於發布實施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和《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發布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工業用地出台的又一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檔案。

主要概念

土地利用強度:

土地資源利用的效率,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對一個單位的土地投資的強度。

保障措施

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相對稀缺,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是我國的客觀國情。這個時期的突出特點就是用地量大,保護與保障矛盾突出。客觀需求強勁的同時,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粗放的經濟成長方式加劇了土地供需矛盾。用地粗放浪費的地方,其實也是節約集約用地潛力大的地方。我國工業用地比重大,單位面積GDP水平低,提高利用效率的空間很大。同時,不少建設規劃用地規模、用地標準過寬,節約用地的空間也很大。目前,全國工業用地占所有土地供應的43.6%,而房地產開發用地比例大約是30%。因此,各地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的首要重點是工業用地,其次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工業用地必須走集約高效道路,提高土地利用率。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十一五”國家發展規劃綱要、《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重要檔案陸續出台,多次要求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標準。國土資源部圍繞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制定工作一直進行著有益探索和實踐。

2004年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發布實施,邁出了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的第一步。

在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初期階段,市場機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初見成效,在經營性用地的供應中,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方式已成為主流。但是,在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的供應中,仍缺乏有效的控制性手段,尤其是在工業園區內,大量企業寬打寬用,造成用地空間組織形式落後、用地結構失調、投資強度過低、閒置現象嚴重等眾多問題。為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國家通過規劃協調,調整工業用地布局結構,大力整頓各類園區減少土地的低效占用;另一方面,建立起工業項目的建設用地標準,2004年11月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針對一般製造業用地,給出了不同地區各類項目在投資強度、土地利用空間效率等方面所要達到的“門檻”要求。為工業用地的審查報批提供了第一個量化依據,成為工業用地集約利用的技術保障,有效地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程度。通過這些控制標準,要求建設向上、向下發展,節省用地。杭州市通過對7600畝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和建築密度進行調整,就可增加建築面積300萬平方米,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強度。

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顯著區別於以往發布的公路、鐵路、民航、電力等分行業土地使用標準,完成了創新土地使用標準編制技術思路、指標體系及套用等的成功實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並非單純從工業生產工藝、規劃設計、通常場地建設條件等出發,通過大量的基礎資料統計和技術經濟分析得出單個項目用地“定額”指標,而是以土地資源約束為根本前提,通過在用地指標體系中引入經濟評價和集約利用評價,提出了各類工業項目土地利用需要達到的“門檻”這一全新理念;二是要求和工程類標準共同使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出台,不是意味《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彙編》廢止,而是兩者通過相互補充,共同在工業建設項目供地中發揮作用。

近年來,工業用地配置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利用不斷加強,《控制指標》套用範圍進一步擴大。

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發布實施,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加強,檔案明確提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徵收標準”和“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準”。

那么,工業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建立是否意味著《控制指標》不再發揮其作用呢?其實不然。一方面由於短期內市場機制還不能完全在工業建設項目供地過程發揮作用,以高成本為內在約束力,使用地者自發高效利用土地的價值規律還不能完全實現,工業用地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因此,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不僅仍然是促進我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有效措施,而且是一項推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又成為監督檢查的技術保障。因此,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套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套用方式針對性進一步加強。

《控制指標》的出台,使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踏上一個新台階。

新修訂的《控制指標》進一步提高了工業項目用地準入門檻、增加了綠地率,擴大了套用範圍,加強了《控制指標》執行力度。

應該說,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修訂,早在2006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就一直在準備,今年《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下發後,進一步推進了這項工作。新修訂的《控制指標》是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配套檔案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早在該《控制指標》出台前,已經有10個省份已經制定了本地區控制指標。其中,大多數省份將投資強度在《控制指標》的基礎上提高了15%—20%.如浙江省提高了20%,福建省提高了20%,河南省二類到六類提高了10萬元/畝,七類提高了5萬元/畝,其提高幅度大多都超過了15%.各地在實踐中都增加了綠地率指標。江蘇省大部分行業控制在15%以下,浙江省是20%,遼寧省規定不高於15%,湖北省除醫藥製造業和電子製造業外都控制在25%以內。可以說,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已經成為從中央到地方的共識。

新修訂的《控制指標》細化了套用要求,針對項目用地供應和監管環節做出了新規定。這次修訂調整明確了指標套用範圍和基本作用,將投資強度、容積率等兩類五項指標作為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檔案和簽訂用地契約的必要條件,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本次修訂考慮到各地工業企業投資管理特點和政府機構設定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沒有針對監管組織程式作出具體規定。在各地實踐中,不少地方已經進行了積極探索,如:杭州、湖州等地方已組織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和發布實施了符合地方實際的監管組織程式,研究建立了工業用地使用情況核查制度;福建、遼寧等省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基礎信息收集,建立工業用地使用情況的全程監管機制等等。

當前,工業用地市場配置程度和工業用地準入門檻雙重提高,在《控制指標》、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實施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綜合研究相應的套用管理辦法,各級部門上下配合、創新思路,共同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節地高效的工業化道路。 來_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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