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地方性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2、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
3、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價格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
4、按照許可權分工,負責制訂、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收費標準;貫徹執行國家指導價格商品的作價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比價關係;依法規範價格行為和價格形成機制。
5、建立和完善價格調控體系,貫徹執行縣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研究制定徵收計畫和管理辦法,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審核。
6、依法組織、開展全縣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查處價格違法和各種亂收費案件,推行明碼標價;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和全縣價格複議工作,並按規定受理複議案件。
7、依法組織全縣農產品、工業品、房產、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中介服務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費用的調查分析工作,向有關方面提供調查、分析、資料,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8、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價格認定、價格信息服務、價格政策諮詢、調定價可行性研究論證及成本預審工作。
9、負責全縣物價幹部的業務培訓。
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