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職能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訂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社團地方性法規,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各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性法規,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指導各鄉鎮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定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統籌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復退軍人安置的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復員退伍軍人的中轉工作。
(六)組織、協調、實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掌握髮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爭取省級救災款物的下撥;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擬訂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監管全縣性社會救災募捐義演。
(八)負責建立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全縣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配省級下撥和市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九)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社區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居委會建設。
(十)負責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擬訂社區建設工作及社區服務的方針政策,並組織貫徹實施;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指導各區社區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法規;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負責全縣鎮、鄉(街道、農場)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其駐地遷移工作;負責我縣與毗鄰市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工作,承辦鎮、鄉、街道邊界調處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的地方性法規,並指導、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實施社區老年“星光計畫”。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社會慈善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社會安老、扶幼、救助、濟困等慈善活動,為社會保障起到補充作用,擬訂有關法規、規章。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研究擬訂殯葬管理地方性行政規章;執行殯葬法規政策,規範喪葬用品市場,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殯葬設備的科研生產;負責公用墓地的管理,倡導易風易俗。
(十六)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地方性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工作;負責辦理兒童收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八)制定全縣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九)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二十)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地方性軍休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軍休所及工作人員的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