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進銷
正文
圖書商品的購進和銷售,是發行企業貿易活動的主要內容。在產銷合一的情況下,出版社自產自銷,實際上是企業內部的調撥關係。在產銷分離的情況下,出版社和書店各自獨立經營,產銷之間的聯繫即為圖書進銷關係。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採取一定的方式,稱為購銷形式。通常的購銷形式有:總發行 (出版社所生產的圖書商品全部交書店發行,自己不辦發行業務 );征訂包銷 (書店經過調查提出訂貨數,出版社按訂數發貨,書店不得退貨, 征訂數以外的印數,出版社可自行銷售);經銷 (書店向出版社選擇一部分品種的圖書銷售,不退貨,書店未選進的圖書,出版社可以自己發行 );寄銷( 出版社的圖書委託書店寄銷,在一定時間內銷不完的可以向出版社退貨);試銷(出版社新出圖書先發給書店試銷, 視銷售情況如何再決定採取何種購銷形式 ) 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國營出版社和國營新華書店之間曾一度採用過總發行的形式。其後從50年代到70年代末,中國的出版社和書店之間實行的主要購銷形式是征訂包銷。這種形式的優點是,有助於出版社決定印數和加快資金周轉,弊病是圖書出版前僅憑簡易內容介紹難以使發行部門準確地決定購進數,盲目性較大。1982年,圖書發行體制進行改革,除征訂包銷以外,開始試行經銷、寄銷等購銷形式。日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等出版業,實行寄銷形式的較多,並輔以試銷、期銷。日本從20世紀初就推行寄銷,出版社與出版批發公司訂立契約,書籍4個月、刊物2個月,售不完可退貨。在法國,初版書實行寄銷,發書 1個月以後結算,賣不完可退貨;重版書實行期銷, 按商定的期限付款,不退貨。美國的出版物,在書店銷售 3 個月以後結算, 銷不了的可以調換新書,一般不退現金。
銷售方式,主要有批發和零售兩種。批發又可分為產地批發與銷地批發。產地批發通常指出版社自辦批發和出版社所在地的書店辦理批發業務。交通方便、幅員不大的國家,可以經產地批發直接發到全國所有的零售書店,不再設銷地批發機構。幅員廣闊交通不太便利的國家,則設銷地批發。在中國,一般由當地國營書店實行批零兼營。 各地書店的零售方式主要有: 門市供應、流動供應、征訂供應、郵購、書市、展銷、對社會集團的供應等。所有圖書的銷售,都要按照不同的圖書內容和讀者對象, 採取靈活多樣的銷售方式。在銷售方式中,包括多種服務項目,例如:電話購書、缺書登記、代查代找、代郵代運、收售舊書、早晚售書、預約配套、會議服務、租書等等。總之,要以靈活的方法,使讀者得到稱心如意的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