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板艙口

圍板艙口

圍板艙口:設定在船舶前、後圍板處的艙口,主要用於前機爐艙和後儲存艙的物料運輸。也有在側圍板設定的艙口,用於救生設備的釋放。

圍板艙口

圍板艙口的形式

(1)露天甲板圍板艙口形式如下。

1——半圓鋼。圍板艙口高度為600mm以上,如在其上緣不設面板,則在上邊緣設一半圓鋼,並在一適合艙口蓋關閉處設定一水平扶強材(一般為球扁鋼)加強;

2——圍板艙口水平球扁鋼,設定於上緣或離上緣約250mm處;

3——水平球扁鋼寬度不小於180mm;

4——肘板應設定間距不大於3m的垂直加強筋或肘板,垂直加強筋或肘板的腹板高度應不小於水平球扁鋼的腹板高度,並應具有折邊或面板;當圍板高度大於900mm時,應減小上述加強筋或肘板的間距;

5——圓鋼吊貨時防止鋼索磨損,且增加圍板艙口的剖面模數。

1——水平面板,圍板艙口的強力構件,同時作為艙口蓋滾輪的基板,其寬度配合艙口蓋的要求;

2——圍板艙口,甲板以上的高度根據艙口蓋板的高度確定;當圍板高度等於或大於1200mm時,應在圍板半高處增設一根水平球扁鋼或其他等強度構件;

3——肘板;

4——圓鋼。

注意事項

圍板艙口設定應注意:不應將圍板艙口的外伸肘板或供儲存鋼質艙蓋的軌道焊於甲板室或桅屋上,除非圍板艙口作為船體的縱向強力構件考慮。當圍板艙口支承貨櫃時應對圍板艙口及其支撐構件作相應加強。通常應避免在圍板艙口頂部開口,如有不可避免的頂部開口,應採用圓形或橢圓形。在縱向連續的圍板艙口端部趾端應設計成軟趾,而且在橫向圍板艙口之間的連線樑上應設有排水口,其要求應滿足國際載重線公約的要求。

下甲板的圍板艙口承受較大的橫向載荷,但是為了不致影響過多的載貨容積,縱桁一般不希望設計得很高,有時為了滿足剖面模數的要求設計成箱形。

艙口縱桁採用折邊,在吊貨時,可以起防止磨損鋼索的作用。但在大船中,受力大,板厚大,折邊加工較困難;且使用材料不經濟,在縱桁剖面模數難以滿足時,可以加焊一塊扁鋼,如虛線所示。

縱桁採用組合T形材,並在下角上加焊一圓鋼,以起防磨作用。這種形式在施工上比較簡單,用料比較經濟,一般面板厚度為腹板厚度的1.5倍~2.5倍,有利於削麵模數的增加。

這種形式對於鋼索的防磨作用較好,並且有利於擱置艙口粱.其缺點是艙口兩端處的施工比較複雜。

當艙口長度很大時,為了增加縱桁的剖面模數與慣性矩,可以設定二道組合腹板的形式,靠舷側一道的腹板可稍薄,並開設人孔或手孔,以便於施工。

高度與厚度

根據IMO的要求,對採用活動艙蓋關閉以及用艙蓋布和封艙壓條保證風雨密的圍板艙口,從甲板上表面量起(若有覆蓋,則從覆蓋上面量起)的高度規定如下:

(1)在乾舷甲板、尾升高甲板及距首垂線0.25L,以前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圍板艙口高度為60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2)距首垂線0.25L以後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圍板艙口高度為45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3)採用襯墊和夾扣裝置的風雨密鋼質艙蓋或其他相當材料艙蓋所封閉的艙口,在不影響船舶安全和採取有效措施的條件下,圍板艙口高度可予適當降低,但須經主管部門認可。

(4)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層建築甲板上的貨艙口,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艙口保護程度,設定適當高度的圍板。

圍板艙口的厚度一般不小於下述計算值:

圍板艙口 圍板艙口

式中:t——圍板艙口厚度(mm);

L=L,其中L為船長(m),計算時取L1不大於90m。

如圍板艙口兼作甲板縱桁時,應符合縱桁的強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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