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是按照73/78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有關規定簽發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套用發證國的官方文字寫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則該文本中還應有這兩種文字之一的譯文,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內容包括:船名、船舶呼號、船籍港、船舶總噸位、船舶種類、檢驗情況以及證書有效期等。

簡介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簽發,但不管證書如何簽發,主管機關均對證書承擔全部責任。

證書的有效期限

1、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有效期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但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2、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所要求的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屬檔案、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的改變,或未進行主管機關根據《公約》附則規定的期間檢驗,證書即行時效。

3、在船舶買賣中,如果船舶改掛另一國國旗,原發給該船舶的證書也即失效。只有當換髮新證書的國家政府確認該船已全部滿足《公約》附則規定的有關要求時,才換髮新證書。如果變更船旗系在兩個締約國之間進行,則在變更船旗後的3個月內,前一個船旗國政府如接到申請,應儘速將變更船旗前該船所攜證書的副本一份以及有關的檢驗報告一份送交該船的新主管機關。

證書的簽發

船舶欲取得第一次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必須向船級社申請初次檢驗。

1.初次檢驗的目的 初次檢驗是按國際公約的要求,對船舶及其防污設備施行徹底和全面的檢查,並按需要進行試驗。初次檢驗合格後,簽發《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和《結構及設備記錄》。

2.初次檢驗的範圍

1)審查船舶防止油污結構與設備,如油水分離及過濾裝置、油分濃度計、油水界面探測器、洗艙機等是否具有驗船部門簽發的型式試驗認可證書及產品檢驗證書;

2)對油水分離裝置和過濾裝置做內部檢查;

3)檢查分離器泵、艙底水管系和殘油艙管系;

4)對所有油、水、蒸汽的排放閥檢查,檢查手動和自動停止舷外排放裝置;

5)對15ppm艙底水報警器進行檢查與試驗;

6)對排油監控裝置進行檢查;

7)觀察排放監測器和記錄器的工作是否正常;

8)檢查燃油系統和壓載系統的分隔情況;

9)對油水分離和過濾系統的所有聲光報警器做試驗;

10)如在燃油艙中裝載壓艙水,應檢查其壓艙水排入接收設備和裝置;

11)檢查機艙殘油艙及其排放裝置;

1 2)檢查標準排放接頭是否符合要求;

13)檢查船上是否備有過濾器和粗粒化元件,以及供記錄器用消耗品的備件是否足夠。

14)核實機艙內是否在易見之處設有寫明“禁止排放油污”的布告牌(航行美國水域必須配置)。

證書檢驗

和船級證書一樣,為了保持《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有效性,還需按規定進行年度檢驗和期間檢驗,檢驗後驗船師應在證書上籤證。

1.年度檢驗

船舶防止油污結構與設備的年度檢驗,應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到期之日每周年前或後3個月內進行一次。

2.期間檢驗

期間檢驗,應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有效期期中之日前或後6個月內進行一次,即可與第二次年度檢驗或第三次年度檢驗結合進行。當年度檢驗與期間檢驗重合時,則年度檢驗由期間檢驗代替,驗船師應在證書上籤證。期間檢驗除了按規定進行的年度檢驗外,尚應進行一些內部檢查和試驗。

證書的換新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5年到期時,應進行定期檢驗,其定期檢驗範圍與期間檢驗範圍相當。定期檢驗合格後,驗船師簽發新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國內沿海航行及港口船舶,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該證書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只進行年度檢驗。

證書的失效

證書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繼續向船級社申請檢驗者;

2)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設備的修理、改裝等項目而沒有預先得到船級社同意者;

3)發現有使安全設備或防污染設備失效的缺陷,而又不能按船級社要求進行必要的修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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