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Committees)地區委員會是由國際殘奧委員會世界範圍內的六個地區組成。 Committee)醫學委員會是國際殘奧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始建於2002年5月。 該委員會主席是國際殘奧委員會技術官員。

運動員委員會

運動員委員會(Athletes' Committee)
運動員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或顧問性質的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它是聯絡運動員和國際殘奧委員會的紐帶。將運動員的要求如實向國際殘奧委員會進行反映,並幫助運動員解決有關問題。
運動員委員會成員有九名殘奧委員會著名運動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其中,夏季奧運會運動員為六名;冬季奧運會運動員為三名。委員提名由該所屬的國家(地區)殘奧委員會決定,運動員必須是在八年內參加殘奧比賽的選手。
運動員委員會委員是在殘奧會期間由運動員進行委員選舉。並保證選舉過程的公平和民主,被選舉人要在殘奧會閉幕式上進行宣誓。由主席(1人)、夏季殘奧會官員(4人)和冬季殘奧會官員(2人)組成

地區委員會

地區委員會(Regional Committees)
地區委員會是由國際殘奧委員會世界範圍內的六個地區組成。每個地區組織不盡相同,但他們必須嚴格遵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執委會的章程,每個地區的國家(地區)成員必須遵守本地區殘奧代表大會章程。由非洲殘疾人體育聯合會、亞洲殘奧委員會、歐洲殘奧委員會、美洲殘奧委員會、中東地區殘奧委員會和南太平洋地區殘奧委員會組成。

財政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
財政委員會是2003年下半年成立的。由五名委員組成:司庫、秘書長、一個不已開發國家的代表、一個其它國家的代表以及國際殘奧委員會女子運動委員會代表。財政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其委員會主席由國際殘奧委員會司庫擔任。
財政委員會職責是制定國際殘奧委員會財政預算;投資計畫;經費控制;財政規則和章程以及其它一般財政問題。;並為國際殘奧委員會團結和發展提出建議;制定國際殘奧委員會會員會費政策和國際殘奧委員會相關財政政策。由主席(1人)和委員(4人)組成。
4.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Legal Committee )(Panel of Experts)
法律委員會是國際殘奧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主席由殘奧會聯絡委員會副主席擔任。法律委員會執行國際殘奧委員會執委會制定的有關法律政策。法律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
法律委員會向國際殘奧委員會執委會、管理委員會以及其它委員會提供法律援助;向國際殘奧委員會總部匯報有關法律問題和事宜;向國際殘奧委員會成員通報和下發有關法律的檔案和事件;制定國際殘奧委員會法律檔案(章程、規則),並提交給國際殘奧委員會代表大會。由主席(1人)委員(4人)組成。
5.醫學委員會
醫學委員會(Medical Committee)
醫學委員會是國際殘奧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始建於2002年5月。新的國際殘奧委員會醫學委員會。是由國際殘奧委員會執委會2003年4月認定的:包括興奮劑檢測小組、殘疾分級小組、運動科學與教育小組。
醫學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國際殘奧委員會全部有關醫學和科學章程的制定和實施。包括:國際殘奧委員會醫學和興奮劑檢測工作;殘奧會醫學和興奮劑檢測工作;以及有關科學和教育問題。由興奮劑檢測小組(Anti-Doping Subcommittee)、殘疾分級小組(Classification Subcommittee)、運動科學與教育小組(Sport Science & Education Subcommittee)組成。
6.發展委員會
發展委員會(Development Committee)
發展委員會是國際殘奧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是國際殘奧委員會副主席(主管方針、計畫和發展)。通常,發展委員會每年要向國際殘奧委員會執委會匯報兩次。
發展委員會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國際殘奧委員會地區發展、國際殘疾人體育組織發展以及殘疾人運動的發展問題。並將上述有關問題的變化用報告形式提交國際殘愛委員會代表大會。由主席(1人)、委員(1人)、非洲區代表(1人)、美洲區代表(1人)、亞洲區代表(1人)、歐洲區代表(1人)、中東地區代表(1人)、南太平洋地區代表(1人)、夏季殘奧會代表(1人)、冬季殘奧會代表(1人)、國際腦癱人體育和休閒運動協會代表(1人)、國際盲人體育聯盟代表(1人)、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代表(1人)、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代表(1人)和國際智力殘疾人體育聯盟代表(1人)組成。
7.運動理事會
運動理事會(Sports Council)
運動理事會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該委員會主席是國際殘奧委員會技術官員。在運動理事會代表大會期間,依據國際殘奧委員會章程和法規,向國際殘奧委員會執委會提交有關殘奧運動的政策和建議。此外,運動理事會向殘奧委員會特別委員會提交有關殘奧會(夏季殘奧會、冬季殘奧會)發展建議;選舉國際殘奧委員會運動事務管理委員會。
制定殘疾人錦標賽一般規則;批准國際殘奧委員會在世界和洲際(地區)的舉辦的錦標賽。由秘書長(1人)、 醫學官員(1人)、夏季殘奧會代表(1人)、冬季殘奧會代表(1人)、射箭運動委員(1人)、運動員委員(1人)、硬地滾球運動委員(1人)、保齡球運動委員(1人)、腳踏車運動委員(1人)、馬術運動委員(1人)、5人制盲人足球運動委員(1人)、7人制腦癱足球運動委員(1人)、門球運動委員(1人)、柔道運動委員(1人)、力量舉重運動委員(1人)、帆船運動委員(1人)、射擊運動委員(1人)、游泳運動委員(1人)、桌球運動委員(1人)、排球運動委員(1人)、輪椅籃球運動委員(1人)、輪椅擊劍運動委員(1人)、輪椅橄欖球運動委員(1人)、輪椅網球運動委員(1人)、高山滑雪運動委員(1人)、冰上曲棍球運動委員(1人)、北歐滑雪運動委員(1人)、輪椅冰壺運動委員(1人)、輪椅舞蹈運動委員(1人)、運動員代表(1人)、CP-ISRA技術官員(1人)、IBSA技術官員(1人)、ISMWSF技術官員(1人)、ISOD技術官員(1人)和INAS-FID技術官員(1人)組成。
8.運動事務管理委員會
運動事務管理委員會(Sports Council Management Committee)
運動事務管理委員會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兩次。該委員會主席是國際殘奧委員會技術官員。運動事務管理委員會負責殘疾人競賽技術規則的出版工作(該技術規則不違反國際殘奧委員會規定);修訂殘疾人奧運會比賽項目;指導科學訓練;監督制定的標準的實施;向運動理事會推薦殘奧會比賽項目。由委員(3人)和技術秘書(1人)組成。
9.體育大眾委員會
體育大眾委員會(Sports Assemblies)
奧林匹克理想倡導體育是一項不分種族、社會階層、性別的人權,大眾體育運動旨在弘揚這種理想,鼓勵各個年齡段、不同性別、不同社會和經濟條件的人開展體育活動。
10.殘奧運動項目代表大會執委會
殘奧運動項目代表大會執委會(Sports Assembly Executive Committees)(SAECs)
殘奧運動項目代表大會執委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國家(地區)殘奧委員會成員和國際殘疾人體育組織成員大會,通報有關事宜。此外,殘奧運動項目代表大會執委會還要選舉國際殘奧委員會運動委員會領導以及運動規章和規則修訂結果。由射箭委員會、運動員委員會、保齡球委員會、腳踏車委員會、馬術委員會、力量舉重委員會、射擊委員會、游泳委員會、桌球委員會、輪椅舞蹈運動委員會、高山滑雪委員會、冰上曲棍球委員會和北歐滑雪委員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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