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教育聯合會優秀教育培訓機構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工作

國際教育聯合會優秀教育培訓機構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工作是為推動教育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等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教育培訓機構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教育培訓服務質量,在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特組織開展優秀教育培訓機構及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評選是對教育培訓機構根據遵紀守法、誠信辦學的原則,對其教育培訓質量、社會信譽、辦學水平的評價、選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正規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包括民辦的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協會)、城鄉社區等舉辦的教育培訓組織。

第四條 評選表彰工作以客觀、公正為基礎,堅持機構自願,政府指導、社團組織、多方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將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五條 本評選表彰工作,由國際教育聯合會領導實施。具體評選工作由各地方、行業分會組織評審推薦,全國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認證委員會進行綜合協調,並負責評選表彰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凡本辦法所述教育培訓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參加評選。

第七條 教育培訓機構參加評選,應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一)依法設立,有合法資質;

(二)從事教育培訓二年以上(含二年);

(三)自願遵守教育培訓機構評選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八條 申請參加評選,直接向國際教育聯合會各地方、行業分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參加評選應提交以下參評材料:

(一)相關證照複印件;

(二)註冊登記資料及年檢資料複印件;

(三)根據評選要求進行自評後形成的自評報告(填寫《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評選申報材料表》);

(四)評選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推薦

第十條 行政部門、協會組織、教育培訓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均可進行推薦。

第十一條 推薦者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的評選標準,提出推薦意見,並以署名方式寫出推薦材料,交國際教育聯合會各地方、行業分會或交優秀教育培訓認證委員會。

第四章 評選

第十二條 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評選標準

(一)依法誠信辦學:

有合法辦學資質、年檢合格;招生廣告、簡章真實、準確;

收費規範、合理;頒證誠信、規範;契約信守程度高;社

會信譽度高;嚴格遵守辦學的相關法規。

(二)管理水平:

領導班子健全;日常人事、財務制度健全;學員管理制度

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健全;後勤管理制度健全、嚴格遵守

執行制度。

(三)師資隊伍:

均有規範的聘用契約;專兼職教師比例恰當,能滿足培訓

教學要求;教師具有良好的教學教研水平和教學管理經

驗,有健全的考核、激勵機制。

(四)辦學條件:

具有滿足辦學要求的培訓教學實訓場地,並符合安全、消

防、衛生等有關規定;教學設備充足,教學設施先進,教

學環境良好。

(五)培訓質量:

精心制定培訓計畫,編寫有質量的培訓教材,努力打造精

品課程;培訓師資有水平,培訓教學組織嚴密,培訓效果

好,學員普遍滿意;學員通過教育培訓明顯提升了素質與

能力,有力促進了謀職就業和職業發展。

(六)社會服務: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熱心提供社會義務性培訓服務。

(七)綜合實力:

具有相當辦學規模和培訓能力;教育培訓技術、方法居於

國內先進水平,具有培訓特色。

(八)社會品牌

形成社會普遍認可的教育培訓知名品牌,並具有較強品牌

影響力、輻射力。

第十三條 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評選以下述材料為評定材料:

(一)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自評報告;

(二)評價機構調查和查證的材料;

(三)評價機構向有關部門調取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評選工作程式:

(一)申請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和自評報告;

(二)推薦機構和推薦人提出推薦意見並提交推薦材料;

(三)國際教育聯合會各地方、行業分會進行調查、評價並提出推薦意見;

(四)徵求行政部門意見;

(五)全國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認證委員會綜合評選意見;

(六)在媒體和網站上進行公示;

(七)如有單位和個人對評選結果有異議,可向評選機構提出署名的書面異議申請,由評選機構進行覆核並答覆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八)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國際教育聯合會作出評定意見後公布評選結果。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條 對評選出的優秀教育培訓機構將頒發全國統一製作的牌匾和證書,在國際教育聯合會年會或其他大會上隆重表彰。

第十六條 國際教育聯合會(全國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認證委員會)和各地方、行業分會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推廣優秀教育培訓機構的品牌和經驗,成為各教育培訓機構學習典範。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條 優秀教育培訓機構評選表彰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八條 在評選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即取消其參評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評選活動。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提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評選表彰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獲得優秀教育培訓機構榮譽稱號的單位,凡出現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或教育培訓質量及信用狀況嚴重下降的,可取消優秀教育培訓機構榮譽稱號,同時,收回牌匾和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國際教育聯合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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