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正式提出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第53條: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益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特徵
國際強行法具有以下特徵
從國際法學者的學說、國際法庭的判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時提出的各種建議和該條規定的措辭中可以看出國際強行法具有以下特徵:
((1)國際社會全體接受;
(2)國際社會公認為不可損益;
(3)非以後同等性質的國際法強制不得予以更改。
人權保護種類
受國際強行法保護的人權種類
迄今為止,符合上述標準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分的人權規則的人權包括:
1、生命權(包括免受任意屠殺的權利和免受種族滅絕的權利);
2、免受種族隔離的權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
4、免為奴隸的權利;
5、免受奴役或強迫勞動的權利;
6、婦女和兒童免受販運的權利。
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雖然也屬於直接侵犯人權的國際罪行,但是這些罪行對人權的侵犯是多方面的,並且上述清單中都已經涵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