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仲裁

仲裁協定1仲裁協定的重要性1.1法院擁有的管轄權1.2仲裁的管轄權2仲裁必須針對爭議2.1仲裁與意見書,評估的分別2.2何謂爭議? 11.2簡漏的仲裁協定11.3去局限仲裁管轄權的例子11.4廣泛仲裁協定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 2.4.1原英國法律地位2.4.2仲裁機構的條例去授權給仲裁員2.4.31996年英國仲裁法地位2.4.4聯合國示範法的地位2.5費用擔保的做法2.5.1多少金額?

內容介紹

《國際商務仲裁》主要針對倫敦與香港商務仲裁,特別是英國1996年仲裁法與香港1996年仲裁(修訂)法所帶來的革命性改變。《國際商務仲裁》不僅是一本針對仲裁法律實務與技巧的書,而且是一本詳細介紹在當今國際商貿的“文明鬥爭”中如何制勝的書。
《國際商務仲裁》共有十四個章節,其內容包括: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仲裁協定;仲裁的基本類型;仲裁程式;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仲裁的開始與時效;推進仲裁;費用與利息;合併仲裁;證據等等。

作品目錄

目錄
案例索引
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章 仲裁的性質與優越性
1仲裁的性質
1.1仲裁的含義
1.2司法精神
1.2.1符合自然的公正
1.2.2實體法依照先例
1.2.3程式上大原則要依照法院作法
1.2.3.1程式上要實行對抗制
1.2.3.2開庭
1.2.3.3依照證據法
1.2.3.4仲裁員不得接受單方面的爭辯與證據
1.2.3.5檔案披露
2仲裁的優越性
2.1國際性
2.1.1穩定管轄權
2.1.1.1擇地行訴
2.1.1.2英國法院態度的改變
2.1.1.3仲裁條款起的作用
2.1.1.4法院在紐約公約不中止理由
2.1.2全球性可執行裁決書
2.1.2.1國際追償的主要考慮
2.1.2.2裁決能在國際執行的重要性
2.1.2.3紐約公約可拒絕執行的理由
2.1.2.4執行的做法
2.2秘密性
2.2.1各國對秘密性的地位
2.2.2刊登裁決書的爭論
2.2.3英國仲裁:“特殊事項”到批准抗訴法院的做法
2.3非形式性與有伸縮性
2.3.1程式方面:
2.3.2法律代理人方面
2.3.3伸縮性方面
2.4仲裁員的專業性
2.5快速、經濟
第三章 仲裁協定
1仲裁協定的重要性
1.1法院擁有的管轄權
1.2仲裁的管轄權
2仲裁必須針對爭議
2.1仲裁與意見書,評估的分別
2.2何謂爭議?
3仲裁協定必須是書面
4仲裁協定對仲裁地點的選擇
4.1是否紐約公約國家或地區?
4.2仲裁地點程式法的考慮
4.3仲裁地點法院對仲裁管制掌握的輕重
4.4仲裁地點有否禁止外國人參與仲裁?
4.5仲裁地點其他考慮如人才,收費等。
5仲裁協定對仲裁員資格國籍的規定
6仲裁協定對仲裁員人數的規定
6.1如果對人數沒有規定?
6.2仲裁協定對人數有規定的情況
6.2.1一個仲裁員
6.2.2二個仲裁員
6.2.3三個仲裁員
7仲裁協定對爭議金額大小的規定
8仲裁協定要求友好考慮
9Scott&Avery仲裁協定
10仲裁協定對實體法的規定
10.1沒有任何規定的危險
10.2規定去適用外國實體法的情況
10.3浮動適用法律條款的有效性
11仲裁協定要廣泛
11.1如何用字?
11.2簡漏的仲裁協定
11.3去局限仲裁管轄權的例子
11.4廣泛仲裁協定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
12仲裁協定要明確
12.1簡漏仲裁協定
12.2浮動仲裁協定
12.3沒有仲裁地點的仲裁協定
12.4仲裁協定去指定不存在或錯誤的仲裁機構
12.5太不肯定矛盾的仲裁協定/條款無效
13總結與建議如何草擬仲裁協定/條款
14提單的仲裁協定與聯合國示範法的形式要求
14.1租約仲裁條款有否合併在提單?
14.2Congenbill 1994的仲裁條款
14.3聯合國示範法的嚴格形式要求
14.4提單明確寫上仲裁協定亦是無效的案例
14.5國際買賣契約仲裁協定是無效的案例
14.6香港對示範法所作出的修正與擴大書面定義
14.7擴大書面定義的總結
15契約的存在及獨立原則
16爭議性質能否仲裁
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類型
1機構仲裁
2機構仲裁的劣點
3機構仲裁的優點
4機構仲裁的優劣點總結
5隨意仲裁
5.1正式型 仲裁
5.2半正式型仲裁
5.3非正式的檔案審理型仲裁
6即時仲裁
第五章 仲裁程式
1所適用的程式法律
1.1實體法
1.2程式法
1.3仲裁條款的法律
1.4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法律
2文書控辯
3要求去進一步說明
4修改控辯
5披露
5.1有關檔案的定義
5.2自動與全面披露
5.3全面披露的好處
5.4不必披露的有關檔案
5.5披露在控辯之後
5.6披露的控辯之前
5.7法院的改革
5.8仲裁中的披露
5.9仲裁員對拒絕披露的制裁
6交換專家意見和證人陳詞
7預備會議
8開庭審理
8.1一般介紹
8.2開庭陳詞
8.3證人作供
8.4主訊問
8.5反盤問
8.6再盤問
8.7其餘的程式及要點
9缺席裁決
9.1缺席原因
9.2仲裁員對缺席應有的態度
9.3缺席裁決實況
10給予裁決
10.1草擬裁決書
10.2開庭審理後出現新爭論與新證據
10.3裁決書的給予
10.4對裁決書的留置
10.5對裁決書的修改
10.6裁決書的執行
第六章 仲裁員的資格與對他的管制
1對仲裁員資格的要求
1.1法律沒有要求
1.2如何任命法官?
1.3如何訂好協定對仲裁員資格要求?
2商業人士去做仲裁員的困難
2.1商業關係與披露責任
2.2商業人士不了解仲裁程式法律與實務
3豁免權
3.1其他專業人士的豁免權
3.2仲裁員與法官的分別
3.3仲裁:危險的行業
3.4法律給予豁免權
4對仲裁員的管制
4.1機構仲裁的管制
4.2隨意仲裁會錯誤任命仲裁員情況:
4.3所託非人的後果如何補救?
4.4一方當事人扯皮去任命不當仲裁員如何補救?
4.5仲裁庭內部的管制
4.6法院的管制
4.7何謂“不良行為”
4.8對付不良行為的救濟
4.9發回重審的情況
4.10發回重審的不足之處
4.11不良行為的泛濫
4.121996年仲裁法下“不良行為”的消失
4.13“嚴重不正常”的救濟
4.14英國對仲裁員管制的總結
4.15聯合國示範法對仲裁員的管制
第七章 仲裁的開始與時效
1決定仲裁何時開始的重要性
2時效的四大種類
2.1來自英國立法
2.2來自其他國家適用法
2.3契約內規定一個時效必須開始仲裁
2.4契約內規定一個時效必須做一些事
3時效已過的救濟 與“過度困境”
4在1996年仲裁法“過度困境”的消失
5對所有時效的嚴重警告
6何謂開始仲裁
7不夠明確的開始仲裁
8任命仲裁員去局限他的管轄權
9局限仲裁員管轄權對被告反索賠的危險
第八章 推進仲裁
1當事方在仲裁延誤的原因
1.1雙方當事人都去延誤
1.2原告一方去延誤
1.3被告一方去延誤
2仲裁員針對雙方當事人都去延誤
3仲裁員針對原告一方去延誤
3.1原告懈怠為由撤消訴訟請求
3.2“BremerVulkan”的先例帶來後果
3.3立法的改變
3.4立法後帶來的新問題
3.4.1該法的效力是否有追溯權?
3.4.2仲裁的做法應否與法院的做法同步?
3.5撤消訴訟請求的總結
4仲裁員針對被告一方去延誤
4.1仲裁員必須掌握輕重
4.2仲裁員對不服從命令的被告(或也是原告)具有的制裁權
4.3在不同情況下使用不同制裁的例子
4.4浪費的費用 作為制裁的考慮
4.5法院協助仲裁員最後命令的做法
5聯合國示範法針對延誤不足之處
6中間裁決
6.1仲裁員的權力來源
6.2仲裁員給予中間裁決應有的考慮
6.3中間裁決如何來對付延誤?
6.4“最起碼欠錢”的中間裁決如何不去令被告不利受到不公道?
6.5程式上的指令來對付被告的延誤
7中間措施
7.1中間措施的種類
7.2索賠與反索賠取得擔保
7.3管轄權問題
7.4向法院申請檢查,取證,等中間措施的新局限
7.5不合理的禁令
第九章 費用與利息
1序文
1.1官司費用高昂的情況
1.2官司費用包括什麼?
2費用擔保
2.1向誰要?
2.2原告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原因
2.3外國原告可去豁免提供擔保的情況
2.4誰有權下令?
2.4.1原英國法律地位
2.4.2仲裁機構的條例去授權給仲裁員
2.4.31996年英國仲裁法地位
2.4.4聯合國示範法的地位
2.5費用擔保的做法
2.5.1多少金額?
2.5.2擔保的形式
2.5.3原告不提供費用擔保的制裁
2.61996年英國仲裁法與香港修改法對提供費用擔保的收緊
3分攤官司費用的大原則
3.1英國法律的大原則
3.2美國法律的大原則
3.3仲裁員的裁量權
3.4仲裁員錯誤行使裁量權的救濟方法
3.5誰是“勝訴方”之一:索賠金額只成功一部分?
3.5.1被告的對策:和解談判
3.5.2被告的對策:存錢進法院
3.5.3被告的對策:仲裁中的秘密提議
3.5.3.1為何仲裁無法存錢進法院
3.5.3.2秘密提議的用字與格式
3.5.3.3秘密提議被拒絕以後的做法
3.5.3.4秘密提議必須簡單,也不能包括官司費用
3.5.3.5秘密提議與存錢進法院的不同之處
3.5.3.6香港仲裁法的規定
3.5.3.7秘密提議時效的長短
3.5.3.8秘密提議:其他合理與否因素的考慮
3.5.3.9總結秘密提議的好處
3.5.3.10總結秘密提議的缺點
3.5.4被告的對策:仲裁中的Calderbank提議
3.5.4.1這新做法的興起
3.5.4.2法院引進Calderbank提議的做法
3.5.4.3Calderbank提議的用字與格式
3.5.4.4Calderbank提議與秘密提議做法上的不同
3.5.4.5Calderbank提議的缺點
3.5.4.6Calderbank提議的好處
3.6誰是勝訴方之二:索賠金額(qua 只成功極微之數
3.7誰是勝訴方之三:多項不同索賠只成功幾項或有反索賠成功
3.8誰是勝訴方之四:大局或實質來看
3.9其他可去剝奪勝訴方應可取回官司費用的理由
3.10如何裁決費用?
3.111996年英國仲裁法可去限制勝訴方能取回官司費用
4核算費用
4.1仲裁員核算費用的好處
4.2核算費用的基礎
4.2.1兩種基礎:
4.2.2何謂“合理費用”?
(1)多於一位業務律師處理案件
(2)大律師與首席大律師
(3)外國律師或索賠代理
(4)專家證人
(5)Costsdraftsman
4.3核算不包括的費用
(1)曾向法院作出各種申請的費用
(2)沒有時間記錄的工作
(3)一般當地的走動、旅行費用
(4)郵電、電話、傳真等費用
(5)複印檔案費用
(6)擬定訴費單 的工作
4.4核算費用的特殊考慮項目
(1)起訴前費用
(2)裁決後的費用
(3)和解談判失敗的工作
(4)費用的利息
4.5業務律師的收費
(1)大原則
(2)什麼是“一般性平均直接費用”?
(3)什麼是“附加收費”?
(4)書信與電話收費
(5)外國律師或索賠代理收費
(6)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
4.6大律師的收費
4.7補償原則 的爭議
4.8對核算的總結
5仲裁員自己的收費
5.1仲裁員收費的基礎
5.2仲裁員收費是包括了什麼
5.3仲裁員收費的權力來源
5.3.1權力來源:被任命的契約
5.3.2被任命契約的明示條文
5.3.3被任命契約的默示條文
5.4當事人對收費有連帶責任
5.4.1不明朗情況
5.4.2普通法地位
5.4.3英國1996年仲裁法地位
5.4.4香港仲裁法修改後的地位
5.5對仲裁員收費的核算與管制
5.5.1誰核算仲裁員收費?
5.5.2現實中的仲裁員亂收費
5.5.3對仲裁員收費的管制
5.5.41950年仲裁法下管制的不足之處
5.5.51996年仲裁法的改良
5.5.6香港法律缺乏管制
5.6在特殊情況下仲裁員的收費
5.6.1“後備”公斷人與公斷人接管後的當事人仲裁員
5.6.2仲裁員辭職
5.6.3仲裁員被趕走
5.6.4裁決書被“發回’或當事方要求“追加裁決書”
5.6.5因法院參與或干預引起的仲裁員費用
5.6.6仲裁員沒有管轄權裁決下的收費權力
6利息問題
6.1利率
6.2付息的時間
6.3不必付息的債務
第十章 合併仲裁
1今天商業環境:多位當事人
2多位當事人同一爭議 的困難
3多位當事人個別爭議帶來矛盾裁決
4法院對付多位當事人同一爭議的做法
5英國仲裁對多位當事人同一爭議的立場
6美國仲裁對多位當事人同一爭議的立場
7香港仲裁對多位當事人同一爭議的立場
81958年紐約公約對“合併仲裁”的阻礙
9解決辦法之一:多位當事人合作
10解決辦法之二:仲裁機構的規定
10.1LMAA的規定
10.2GAFTA的規定
11解決辦法之三:法院或仲裁機構去任命同一仲裁員
12解決辦法之四:美國的vouchingin做法
13解決辦法之五:英國相似做法
14解決辦法之六:先抗辯,再尋求補償行動
15總結“同步”開庭的做法與費用方面問題
第十一章 證據
1證據法與仲裁
2證據的類型
2.1口頭證據
2.2檔案證據
2.3實物證據
3不必對事實去舉證的情況
4傳聞證據
4.1一手或二手傳聞證據
4.2檔案如何分是否“傳聞證據”
4.3為何不接受“傳聞證據”
4.4普通法下的“傳聞證據”
4.5民事證據法對待“傳聞證據”
4.5.1必須事先給通知
4.5.2陳述之人不必作出口頭證據的理由
4.5.3事先給通知的難處
4.5.4英國的改革:CivilEvidenceAct1995
4.6“ItaliaExpress”的案例
5口頭證據與反盤問的優越性
5.1反盤問的優越性
5.2對反盤問的質疑
5.3反盤問――鬥智的遊戲
5.4法官或仲裁員對口頭證據的接受
5.5證人的素質
6檔案證據的重要性
7專家證據
7.1專家應有的責任
7.2當事人專家的缺點
7.3獨立專家 的優點
7.4仲裁員可去任命獨立專家的法律地位
7.5當事人專家的可信性探討
第十二章 裁決書
1裁決書的種類
1.1協定裁決書
1.2中間裁決書
1.3臨時裁決書
1.4宣告與履行裁決書
1.5最後裁決書
1.6缺席裁決書
1.7附加裁決書
2給原因的裁決書
2.1為何要給原因?
2.2如何去給原因?
2.3如何去分析?
2.4法院對仲裁員原因給得不足的管制
3不給原因的裁決書
4裁決書能被執行的要素
5裁決書的格式
6收取裁決書
7對裁決書的質疑
7.1去作出文書上修改或去澄清
7.2去要求仲裁員多給一個附加裁決書
7.3對仲裁員的管轄權質疑
7.4對曾有“嚴重不正常”的救濟
7.5法律觀點的抗訴
第十三章1996年英國仲裁法的總結
1立法的歷史
2主要的改變
2.1儘量尊重雙方當事人訂約意願
2.2被告拒絕任命仲裁員的缺席機制
2.3時限的計算
2.4其他重要的改變簡介
3將來做法的改變
第十四章 香港仲裁
1序文
2國際仲裁及其套用
3聯合國示範法
3.1缺點之一:仲裁員的指定沒有缺席機制
3.2缺點之二:仲裁時效危險
3.3缺點之三:示範法對仲裁員的管制不強,法院插不了手
3.4缺點之四:對仲裁協定的形式有太嚴格與不現實的要求
41996年香港仲裁法的修改
附錄
附錄一: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0n1―84(Section85―
110是針對本土仲裁、消費者仲裁、小金額仲裁
任命法官為仲裁員 紐約公約與其他規定,在此
略過)
附錄二:香港國際仲裁適用的聯合國示範法(英文)
附錄三:香港1996年仲裁(修訂)法(英文)
附錄四: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任命仲裁員及公斷人
的表格
附錄五: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確定仲裁庭仲裁員人
數的表格
附錄六:1958年紐約公約(英文)
附錄七:倫敦最後裁決書樣本之一
附錄八:香港即時裁決書樣本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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