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圍繞著國際商事仲裁庭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如何適用法律以及法院在監督及支持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兩個中心議題,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展開了系統研究,並對我國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作者簡介
謝新勝,湖北襄陽人(原襄樊市人),1979年7月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先後在武漢大學獲得文學學士(2001年)、法學碩士(2004年)和法學博士(2007)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國際商法。在《中國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研究》、《北京仲裁》、《仲裁研究》、《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表論文、評論、綜述、研究報告二十餘篇。
圖書目錄
序
導論
第1章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適用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適用概說
一、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定義
二、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範圍
三、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適用的概念及分類
四、確定仲裁程式法的必要性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本地化理論”
一、馬恩(Mann)教授的“本地化理論”
二、豪爾(Sauser-hall)教授的擬制仲裁地選擇理論(imputed forum-selection theorv)
三、地域適用規範所體現的仲裁“本地化”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非本地化理論”
一、仲裁“非本地化理論”的含義
二、仲裁“非本地化理論”的具體內容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適用的其他理論
一、程式規範標準(the procedure law criterion)
二、仲裁協定準據法說(the legal continuum theory)
三、管轄權替代標準(the displacement of juris diction criterion)
第2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效力
第一節 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一、《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約文的解釋
二、執行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實踐考察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存廢
一、取消仲裁地國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兩種觀點
二、執行國的司法監督無法取代仲裁地國的司法監督
三、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效力來源
四、內國法院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權力邊界
五、結論
第3章 意思自治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選擇適用概說
一、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選擇適用的概念
二、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選擇適用的理論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選擇適用的立法與司法實踐
一、若干國家仲裁法修訂前的情況
二、若干國家新修訂國際商事仲裁立法後的基本態度
三、國際商會的有關仲裁實踐
四、國際公約對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式法的立場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式自治
一、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程式自治
二、仲裁庭決定仲裁程式規則時的仲裁程式自治
三、當事人仲裁程式自治與強制性規則
第4章 仲裁地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第一節 適用仲裁地法概述
一、仲裁地法的適用與仲裁程式法的選擇適用
二、適用仲裁地法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
一、仲裁地的概念
二、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地”
三、仲裁地與仲裁國籍
四、仲裁地與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五、我國仲裁立法與實踐中應確立的仲裁地
第三節 仲裁地法適用的具體途徑
一、仲裁法的適用範圍條款規定仲裁地法的適用
二、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地法的適用
三、仲裁地法院通過對仲裁的司法干預適用仲裁地程式法
第5章 國際法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第一節 國際法作為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
一、當事方均為國家的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適用
二、ICSID仲裁的程式法適用
三、以國際法為程式法的仲裁具有的特徵
第二節 並存法作為仲裁程式法
一、並存法的概念
二、國際法主體與私人主體仲裁的程式法適用
第三節 國際公共政策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適用
一、與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相關的國際人權法規則
二、國際人權規則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式法的具體影響
結論
附錄:美國法院有關已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的三個標誌性判例
1.克羅依馬依公司訴埃及阿拉伯共和國
2.貝克海運(奈及利亞)有限責任公司訴切夫倫奈及利亞公司
3.特莫里奧公司訴愛特蘭提科電氣化公司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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