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的分級運作期指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份額、國聯安雙力A中小板綜指份額、國聯安雙力B中小板綜指份額的共同運作期,具體為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對應日(即分級運作期到期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如果分級運作期到期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本基金觸發不定期折算條件,則本基金將提前依據基金契約約定轉換為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將決定觸發不定期折算條件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的某工作日為分級運作期到期日,具體的分級運作期到期日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批准機關及文號: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1年10月9日證監許可[2011]1593號文核准。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被動投資型指數基金
基金代碼:162510

基金份額結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包括雙力中小板份額、雙力A份額與雙力B份額。其中,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的基金份額配比始終保持1∶1的比率不變。

基金基本運作:

1、本基金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式公開發售。基金髮售結束後,場外認購的全部份額將確認為雙力中小板份額;場內認購的全部份額將按1∶1的比率確認為雙力A份額與雙力B份額(具體認購方法參見發售公告)。
2、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分級運作期內,雙力中小板份額接受場外與場內申購和贖回;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購和贖回。
3、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在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的存續期內,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契約》的約定辦理雙力中小板份額與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之間的份額配對轉換業務。
4、本基金契約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約規定在基金份額折算日對相應基金份額進行折算。折算後基金運作方式及雙力A與雙力B份額配比不變
基金經理:黃志鋼先生,碩士,先後在海通期貨擔任研究員、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衍生產品部高級經理。黃志鋼先生於2008年10月加盟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擔任基金經理助理職務。
基金管理人: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資產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謹的數量化管理和投資紀律約束,力爭保持基金淨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中小板綜指的有效工具,從而分享中國經濟中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契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5%-100%,其中投資於股票的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5%,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股票資產的9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契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市值優先兼顧行業分層的抽樣複製的方法來複製標的指數。選擇數量合理的成分股,構建目標組合,實現穩定地跟蹤目標指數的目的。

業績比較基準:

標的指數為中小板綜合指數。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95%×中小板綜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稅後)。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被動投資型指數基金,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特徵,其風險和預期收益均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的募集期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即自2012年2月20日到2012年3月16日。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收益分配原則
1.分級運作期內,本基金(包括雙力中小板份額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級運作期滿並轉換為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證券投資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場內份額收益分配只採用現金紅利一種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自行選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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