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的範圍十分廣泛。以下分別就不同情況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加以說明。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1】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2】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3】政黨及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產權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其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具體界定辦法有:【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貸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由國內外借入資金投入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淨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餘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