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國有參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法規[200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6號),特制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國 有 企 業 法 律 顧 問 職 業 崗 位

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規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第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範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式: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評議推薦;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授予崗位等級資格;
(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七條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強調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委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範程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 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並按照規定進行註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十條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並按照規定進行註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1個部門或1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並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授權和備案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企業。
第十四條 不具備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的中央企業,可委託有評審權的機構或企業進行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並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三)連續2次不按照規定進行註冊備案。
第十七條 有關評審機構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國資委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
有關評審人員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註冊的人員可由有關評審機構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於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國有參股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省級國資委和有關評審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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