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12〕16號
為進一步規範風電安全工作,強化風電設計、建設、併網、運行和調度等全過程安全管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的可靠供應,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風電場設計與設備選型管理
(一) 設計(諮詢)單位要嚴格設計流程、加強設計管理。對於符合國家規劃的新建風電場,要加強對風資源、建場條件的論證,預可研、可研、施工設計等各階段的設計方案要滿足相關設計深度要求並通過設計審查。項目設計方案如有重大變更,應組織開展論證,必要時要重新開展該階段勘察設計與審查工作。
(二) 風電場接入系統設計要對可能引起的系統電壓穩定問題進行研究,優先考慮風電機組無功調節能力,合理確定風電場升壓站動態無功補償方案。電力調度機構應參與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根據電網運行情況,提出具體審查意見。
(三) 分散式風電設計要充分考慮當地電網一次和二次設備狀況,對風電機組選型和電網改造提出明確要求,滿足電網的調壓需要。
(四) 風電場二次系統設計要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以及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並應徵求電力調度機構意見。風電場監控系統設計要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實現風電場運行信息和測風信息上傳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風電場有功功率、無功電壓自動調節遠方控制的要求,並設定統一的時鐘系統。禁止通過公共網際網路直接對風電機組進行遠程監測、控制和維護。
(五) 設計單位要最佳化風電場集電系統設計,應優先選用上出線機端升壓變壓器,以減少電纜終端使用數量;集電系統電纜終端應選用冷縮型或預製型,適當提高電纜終端交流耐壓和雷電衝擊耐壓水平。集電系統應綜合考慮系統可靠性、保護靈敏度及短路電流狀況選擇合理的中性點接地方式,實現集電系統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 設計單位應根據風電場所在地區合理確定雷電過電壓保護設計等級及保護接線,多雷區風電場應適當提高設備防雷設計等級,防雷引線選型和風電場接地電阻應滿足相關防雷標準要求,機組葉片引雷線及防雷引下線應優先採用銅質導線。海上、海島、沿海地區風電場應注重差異化設計,提高風電機組的防颱風、防腐蝕能力。風電機組機艙內設備及動力電纜應採用防火設計,採用阻燃材料,提高風電機組的防火能力。
(七) 風電企業要加強設計(諮詢)單位和風電設備的招標管理,嚴格設計審查,防止因低價中標導致設備質量下降。風電企業與風電設備製造企業簽訂的設備採購契約應明確要求風電設備製造企業對製造原因引起的設備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提供風電機組保護設定參數和電氣仿真模型等資料;開放涉網保護參數的設定許可權。
(八) 風電企業應選擇經掛網試運行且檢測合格的風電機型。併網風電機組應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並具備一定的過電壓能力。規劃總裝機容量百萬千瓦以上的風電基地,各風電場應具備一定的動態無功支撐能力。
二、風電場建設安全管理
(九) 風電建設項目單位要對風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落實參建各方職責,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項目開工15個工作日內,將風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十) 風電建設項目單位要加強設計(諮詢)、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建立和完善設計、監理、施工、調試、設備製造企業等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制度。參建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嚴禁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十一) 風電建設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風電機組吊裝、工程爆破施工等重大特殊施工作業方案的審查工作。工程使用的特種設備、燃爆器材、危險化學品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加強運輸、儲存、使用等各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監理單位要審查施工各項準備措施和方案,對吊裝作業、工程爆破、隱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業實行旁站監理。
(十二) 風電建設項目單位要建立項目質量管理目標和組織機構,明確參建各方職責,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標準,加強風電機組吊裝、電纜終端、電力二次接線、接地網等各環節施工質量控制與管理,防止由於質量控制不到位造成安全隱患。參建各方要重視質量缺陷管理,強化防治措施,提高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水平。
(十三) 風電建設項目單位要建立主要設備監造管理機制,對於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選擇要進行鑑證。必要時,對於關鍵質量環節應旁站監督,保證風電設備製造質量符合技術要求。
(十四) 風電企業要加強工程質量驗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驗收管理制度。強化資料驗收移交工作,風電工程各階段驗收及各項試驗資料應數據齊全,結論明確,手續完備。工程檔案應與工程建設同步,強化對圖紙、照片、電子文檔載體及技術檔案等資料管理。
(十五) 電網企業要加強風能資源豐富地區電網的規劃和建設,做好風電場接入系統和送出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對於已審查通過的接入系統審查意見,不得擅自變更,努力實現接入工程的同步建設和同步投產,不得以技術和其他理由拖延風電項目接入。
三、風電併網安全管理
(十六) 風電企業要加強風電場併網管理,組織開展新建風電場機組併網檢測工作;按照《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要求,開展併網安全性評價。
(十七) 風電併網檢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應規範檢測程式,加強檢測能力建設。對於風電場內抽檢測試未通過的機型和抽檢合格批次產品中因更換主要部件導致風電機組性能不滿足併網技術要求的機型,檢測機構應及時報告電力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並於每月底前將通過檢測的風電機組型號及檢測匯總報告報送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同時抄送當地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企業。
(十八) 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風電場併網運行管理,配合開展風電場併網檢測工作,參與風電場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對風電場涉網資料、技術條件、併網測試等方面內容進行嚴格核查。
四、風電場運行管理
(十九) 風電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配置專(兼)職安全員和技術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十) 風電企業要加強安全、運行、檢修等規程的編制和修訂工作,按有關規程要求對輸變電設備開展預防性試驗和運行維護工作。電場運行規程應報當地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二十一) 風電企業運行人員應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和故障情況。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風電場因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導致風電機組脫網時,應及時報告電力調度機構,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禁止自行併網。
(二十二) 風電企業要加強電力二次系統管理,開展二次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範繼電保護定值計算、審核、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繼電保護運行管理規程;相關涉網二次系統及設備定值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和備案;每年應根據系統參數變化等情況進行繼電保護定值覆核,保證電力二次設備安全運行。
(二十三) 風電企業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機制,定期開展風電機組、集電系統、變電設備和無功補償裝置等電氣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於低電壓穿越能力、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無功配置和調節性能不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風電場,應制定專項整改計畫,及時落實整改。已投運風電場應採取措施,實現集電系統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二十四) 風電企業要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重點編制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亡、風機大規模脫網等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按照相關規定強化應急預案管理,開展應急演練。風電企業要強化應急隊伍建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提高風電場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五) 風電企業要組織開展風電場技術監督工作。加強風電場絕緣、金屬、繼電保護、調度自動化、電能質量等方面技術監督工作,及時掌握設備健康狀態。
(二十六) 風電企業要加強人員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畫,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風電企業有調度受令業務的運行值班人員應經過電力調度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二十七) 風電企業要加強風電可靠性管理,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信息。
(二十八) 電網企業要加強對大規模風電併網產生的電力系統安全風險的研究分析,有針對性地制定系統反事故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制定並落實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措施。要加強電網薄弱環節的建設改造,為風電接入創造條件;要加強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保證風電併網運行安全。
五、風電調度管理
(二十九) 電力調度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風電調度管理,在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實行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風電企業要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力調度機構的協作配合。
(三十) 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對系統風電接納能力的評估,將風電納入月度電力電量平衡和日前調度計畫管理,統籌安排運行方式。逐步開展風電場綜合性能排序調度工作。直調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00萬千瓦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應設立風電(可再生能源)調度管理專職人員。
(三十一) 電力調度機構要督促風電企業對已投運風電場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開展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不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的,要按照電監會《關於風電場併網安全性評價中有關風電機組低電壓穿越能力處理意見的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三十二) 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調管範圍內二次專業管理,督促風電場開展二次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風電場進行涉網保護整定,做好涉網保護定值審核和備案。組織風電場開展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三十三) 電力調度機構要逐步建立以省級和區域電力調度機構為平台的風電功率預測預報體系,開展覆蓋調管範圍的中長期、短期、超短期風電發電預報工作。風電場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建立風電功率預測預報系統,集中接入的風電場要按風電發電計畫申報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發電計畫。
(三十四) 電力調度機構和風電企業要充分利用廠網聯席會議等信息交流平台,按照有關規定披露風電運行信息,協商解決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重大事項,促進風電與電網協調發展。
(三十五) 風電企業要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風電設備的電氣仿真模型和相關參數,配合電力調度機構開展對大型風電場接入系統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研究工作,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六、風電安全監管
(三十六)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風電安全監督管理,強化風電建設、併網、運行和調度等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要組織開展風電場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嚴格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定期進行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進教育培訓和技術交流,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
(三十七) 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求,開展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責任追究。對發生風電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要及時進行通報,並督促企業及時落實整改工作。
(三十八) 電力監管機構要發揮監督、指導和協調作用,督促風電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等方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推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
(三十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風電調度工作和風電併網檢測工作的監管,督促電力調度機構強化風電併網運行管理和電力二次專業管理,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髮電資源。
(四十) 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加強可靠性管理,強化可靠性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套用,及時發布可靠性指標,為風電設備選型、風電場生產運行和檢修維護提供參考。
(四十一) 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各電力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風電安全生產信息,按時進行信息統計和匯總,及時進行安全信息通報和披露。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