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質檢科〔2012〕823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掛靠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促進科技進步,推進科技質檢建設,參照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總局修訂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科技司。
質檢總局
2012年12月24日
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促進科技進步,推進科技質檢建設,參照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質檢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簡稱“項目”)是指由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下達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成果管理、績效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質檢總局科技司是質檢總局科技計畫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一)建立質檢總局科技計畫管理制度,組織管理項目;
(二)根據質檢總局科技規劃及年度工作要點,制定項目年度計畫;
(三)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和計畫下達;
(四)簽署項目任務書;
(五)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六)組織項目驗收、成果管理和績效考核;
(七)指導質檢總局直屬、掛靠單位,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項目主管單位”)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八)發揮質檢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及其專業技術委員會諮詢和建議作用。
第五條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單位及所轄範圍的項目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項目管理制度;
(二)根據質檢總局科技規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科技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
(三)組織項目的預研工作,建立項目儲備庫;
(四)組織申報項目的遴選、預審和推薦工作;
(五)組織審核項目任務書;
(六)監督落實項目自籌或配套經費;
(七)制定年度項目驗收計畫並監督實施;
(八)建立項目檔案;
(九)完成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項目組織管理要求;
(二)指定專門的機構管理項目;
(三)落實自籌和配套經費;
(四)單獨設立項目經費管理賬目;
(五)提供承擔必要的資源保障;
(六)建立項目檔案;
(七)負責參與單位的協調工作;
(八)按照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項目研究工作;
(九)按時完成項目驗收和成果登記;
(十)推廣套用科技成果。
第三章申報
第七條項目內容應當符合質檢總局科技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或項目申報指南,屬於質檢系統前瞻性、基礎性和實用性科學研究。主要包括:(一)檢驗、檢疫、檢測技術研究;
(二)計量、標準、合格評定技術基礎研究;
(三)口岸檢驗檢疫和執法監管一線工作中的技術難題研究;
(四)社會關注的質檢亟待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研究;
(五)質檢事業發展的決策和管理實踐的研究。
第八條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資源保障、工作環境及實驗室條件。
第十條項目申報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質檢系統內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或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具有3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或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具有1年以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二)同期主持在研的總局項目、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或質檢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項目不超過1項;
(三)無延期在研項目;
(四)質檢系統內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得主持申報自然科學類項目。
第十一條多家單位合作的申報項目,質檢系統內單位申報的研究任務和研究經費總量不得低於該申報項目總量的60%。
第十二條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支持35歲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員申報總局項目,其項目申報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本單位項目申報總數的25%。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立項查重報告、自籌或配套經費證明、預算編制說明等。
第十四條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從項目儲備庫中遴選申報項目,經預審和審核後,報送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
第四章立項
第十五條項目的立項工作包括形式審查、技術評審和批准下達。第十六條形式審查是技術評審的前提,主要對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員的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技術評審是對項目必要性,創新性,項目技術路線的可行性,預期成果推廣轉化前景,以及項目驗收指標、基礎條件、研究團隊、經費預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技術評審一般包括網路初評和會議評審。網路初評由評審專家通過質檢科研管理信息系統線上獨立完成;會議評審是在網路初評基礎上,經評審專家組評審後,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網路初評和會議評審時,每個項目的評審專家數量不少於5名。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學術造詣和影響力;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三)精通本專業業務要求、技術手段和監管措施等;
(四)熟悉本專業科技發展現狀和趨勢等。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應當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評審工作,且不得評審本單位申報項目。
第二十一條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確定立項項目及其經費預算額度,編制並批准下達年度項目立項計畫。
第二十二條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畫和專家評審修改意見,組織編制、審核項目任務書,並在立項計畫下達後30天內,組織完成項目任務書的填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應對或處置突發事件的科技需求,簡化立項程式,組織開展應急項目研究。
第五章實施
第二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的約定,落實項目自籌或配套經費、工作條件和其它資源保障,組織開展研究工作。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應制定詳細可行的實施方案,分目標、分階段落實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明確項目團隊人員分工,協調參與單位,按時保質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六條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組織管理,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和困難,積極協調,妥善解決。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檔案制。項目主管單位應按項目建立管理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應分別對每個項目及時建立並更新實施過程檔案。實施過程檔案包括:
(一)項目立項檔案、項目任務書、協定書;
(二)年度執行報告、中期檢查報告;
(三)經批覆的重大事項變更材料;
(四)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階段性成果;
(五)項目經費執行情況;
(六)項目驗收材料;
(七)科技成果登記及其套用證明材料;
(八)科技獎勵材料;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項目經費包括國撥經費、自籌或配套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為每個項目經費設立台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項目重大事項報告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項目目標、任務、技術路線、考核指標、項目負責人、實施周期等重大事項變更時,項目承擔單位在聽取項目負責人意見並做必要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調整意見申請,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報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條項目年度報告制。每年11月底前,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主管單位報送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每年12月底前,項目主管單位向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上報本單位所有在研項目的年度執行情況、經費到位情況及使用情況等(即年度報告)。
第三十一條項目過程監督檢查制,包括:
(一)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對其在研項目進行自查;
(二)項目主管單位每年對所轄範圍內的在研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應體現在年度報告中;
(三)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對在研項目組織開展必要的抽查。
第六章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主持項目驗收工作,也可委託項目主管單位主持項目驗收。第三十三條每年12月底前,項目主管單位應將下年度項目驗收計畫隨同年度報告一起報送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並按計畫執行。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研究周期期滿前,通過項目主管單位,向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經審批同意後,30天內進行驗收。審批不同意的,按審批意見修改後,重新提交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工作報告、研究報告、測試驗證報告及套用證明;
(四)項目經費結算表;
(五)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項目成果材料;
(六)其它需報送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項目驗收一般採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以計畫任務書和經批覆的重大事項變更材料為依據。驗收程式包括報告審查、實地考核、測試驗證、專家質詢、形成驗收結論等。必要時,軟科學研究項目可採用通訊驗收。
第三十六條驗收專家組應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人數為不少於7人,其中技術專家不少於5人。專家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驗收專家應符合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驗收專家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三)驗收專家不得來自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
(四)來自質檢系統外的驗收專家不得少於2人。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驗收工作,併科學地做出驗收結論。項目驗收結論包括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為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完成情況未達到項目目標任務的85%;
(二)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按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變更重大事項;
(四)經費使用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等。
第三十八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驗收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並在半年內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第三十九條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驗收專家組意見,完善項目驗收材料,並在2個月內向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辦理成果登記。
第四十條科技成果登記表是成果登記和獎勵評審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研究人員對項目貢獻大小排序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中的參加研究人員名單,不得填寫與項目研究無關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成果登記材料包括經批覆的項目驗收申請表、驗收結論、科技成果登記表以及完善後的項目驗收材料(同第三十四條驗收申請材料要求)。
第四十二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完成,須申請撤消,項目撤消程式要求同項目驗收程式要求。申請撤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撤消(結題)申請表;
(二)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三)項目已完成工作的技術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其他項目成果材料。
第四十三條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依法授予項目承擔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安全等特定情況時,有無償組織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的權利。
第七章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可適時對項目主管單位的科研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管理。第四十五條對項目組織管理和實施中表現優秀的單位或個人,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採取表揚、表彰、優先立項等獎勵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在科研活動中存在不當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視其情節嚴重程度,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採取或並處以下懲戒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中止並取消在研項目;
(三)停撥或收回項目經費;
(四)取消項目申報資格2年或以上;
(五)取消評審或驗收專家資格2年或以上;
(六)取消科技獎勵申報資格2年或以上等。
第四十七條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若驗收結論再次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退回剩餘經費,質檢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撤銷該項目,並對其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停止該項目承擔單位2年或以上申報資格。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項目主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本辦法中約定的格式檔案,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2002〕333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