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家賠償法理解與適用:國家賠償法實用問答(含新舊對照與賠償標準)》重點提示: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完善賠償程式作了哪些規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申請人提交賠償申請材料作了哪些修改?對行政賠償決定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哪些?有權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情形包括哪些?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變化?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人身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哪些完善?
目錄
第一章 國家賠償法律知識問答
1.問:國家賠償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什麼?
2.問:什麼是國家賠償?
3.問: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4.問: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有什麼區別?
5.問:違法拘留的含義是什麼?
6.問: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
7.問: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8.問: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毆打、虐待公民並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應請求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
9.問: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開槍並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受害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10.問: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1.問:如何理解“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12.問:國家賠償法上的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13.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4.問:違法對財產採取的哪些行政強制措施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15.問:違法扣押的財產因自然原因損壞的,能否請求行政賠償?
16.問:因違法扣押營業執照導致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應當賠償哪些損失?
17.問:在行政賠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8.問:對企業名稱相同的裁決,國家是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9.問: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請求人主要包括哪些?
20.問:如何確定已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
21.問:法人的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不發生轉移的情形有哪些?
22.問:什麼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3.問:如何理解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4.問:委託行政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
25.問: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如何處理?
26.問:什麼情況下複議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27.問:複議機關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都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時,該責任是否是連帶責任?
28.問: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完善賠償程式作了哪些規定?
29.問: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30.問:什麼是行政先行處理?
31.問:在行政複議程式中一併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複議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32.問: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3.問:法律規定賠償請求人有權根據不同的損害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的意義是什麼?
34.問: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申請人提交賠償申請材料作了哪些修改?
35.問: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者本人的是否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
36.問:賠償請求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37.問: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期限是多長?
38.問: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是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
39.問:對行政賠償決定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哪些?
40.問: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41.問:什麼是行政追償?
42.問:賠償義務機關行使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43.問:行政追償人與被追償人都有哪些?
44.問: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主體的規定有什麼變化?
45.問:什麼是刑事賠償?
46.問: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有什麼區別?
47.問: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48.問:受害人因人身權遭受侵犯獲得刑事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49.問:有權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50.問: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錯誤判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51.問:公民被判數罪,經再審改判為一罪,能否請求國家賠償?
52.問: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的,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53.問:對於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造成的財產侵權損害和人身侵權損害,應當怎樣劃分國家賠償責任?
54.問: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55.問:受害人因財產遭受損害獲得刑事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56.問:實踐中,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57.問:再審改判無罪,但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能否請求國家賠償?
58.問:對於人民法院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請求國家賠償?
59.問: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60.問:因公民偽造有罪證據被羈押或判處刑罰的,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61.問: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
62.問:如何確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63.問:“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包括哪幾種情形?
64.問:被錯誤逮捕的人宣告無罪後,如何認定財產賠償義務機關?
65.問:提出刑事賠償請求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66.問:國家賠償法關於行政賠償程式與刑事賠償程式的修改有哪些共同點?
……
第二章 國家賠償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第三章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附錄:賠償標準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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