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1987年8月25日,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不落實和來源不正當是當前基本建設中較為突出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保證重點建設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
1.地方機動財力,如地方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預備費等,必須首先保證各項正常性開支和新發生的緊急需要,確有多餘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作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3.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
4.根據有關規定可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資金。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必須按國家規定安排,如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能用於能源交通建設,上年城市維護建設稅結餘只能用於城市建設。
下列資金不得用作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企業更改資金和大修理基金;銀行貸款;各類組賃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應上交的稅金、利潤;流動資金及其它按有關規定不得用於自籌基建的專項基金等。
二、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按國務院國發〔1986〕74號檔案要求存足半年再用。
各級建設銀行要嚴格按國家下達的計畫和有關規定進行撥款和監督。全民所有制建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超過了在建設銀行的存款餘額(存足半年時間部分)時,開戶銀行應向建設銀行總行報告,並抄送主管部門,經統一調整平衡後,國家計委將超過存款餘額的那部分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指標,按隸屬關係直接從主管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的計畫指標中收回。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在建設銀行存款已經用完時,開戶銀行應停止撥款。
全民所有制單位凡未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的,均不準安排自籌基本建設。任何企業、單位、部門都不能借技術改造的名義上自籌基本建設項目。
三、加強審計機關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審計和再監督職能。
各級審計部門,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突破國家下達的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等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同時,各級審計部門還要督促財政、銀行、計畫部門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自籌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單位,審計部門應提出審計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要按規定認真執行。對重大問題,報上級審計機關和計畫部門。
四、加強計畫管理。
凡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不正當或不落實的項目,各級計畫部門不得列入基本建設計畫:主管建設的部門不發建設許可證;施工單位不予施工;建設銀行不予撥款。
凡用不正當資金來源搞自籌基本建設,或違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原則的,一經查出,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並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