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煙用濾嘴材料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國煙專【1992】第1號

為做好煙用濾嘴材料(包括醋纖、聚丙烯等煙用絲束和各種濾嘴棒,下同)進口、經營、運輸的治理整頓,根據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菸草專賣局1990年5月9日發出的國煙專[1990]第12號《關於加強菸草專賣品運輸管理的通知》要求,現就煙用濾嘴材料的運輸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在廣東黃浦口岸報關的進口煙用濾嘴材料的省際間運輸,由國家菸草專賣局駐南方特派員辦事處(地點深圳)辦理準運證。在上海、天津、大連口岸報關的進口煙用濾嘴材料的省際間運輸,由國家菸草專局委託報關口岸所在地菸草專賣局辦理準運證。辦理進口煙用濾嘴材料準運證,要以中國菸草進出口公司對外簽訂的契約為依據,否則不予辦理。
二、國內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定點生產、加工的煙用濾嘴材料的省際間運輸,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委託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菸草專賣局憑中國菸草總公司監章的供貨、加工契約或調拔單辦理準運證。
三、受國家菸草專賣局委託辦理準運證的各級菸草專賣局要指定專人管理,並直接與國家菸草專賣局辦公室進行聯繫,省級菸草專賣局要加強監督、檢查。
四、省內運輸煙用濾嘴材料,由省級菸草專賣局根據省菸草物資部門下達的調撥、分配計畫辦理準運證。
五、受委託的菸草專賣局開具的煙用濾嘴材料準運證,使用國家菸草專賣局的“特”字準運證;省級菸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使用“調”字準運證。準運證的有效期限應按照運輸距離和實際需要從嚴掌握(最長期限不超過45天)。
六、嚴禁給未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私自生產、加工、經營煙用濾嘴材料的企業開具準運證。
七、凡開具的煙用濾嘴材料“特”字準運證,應註明契約號和調撥單號,並將契約、調撥單附在第一聯上備查。持證單位應於貨至之日起十日內將準運證第三聯(即“證隨貨行聯”)交回發證機關,逾期不交回的,發證機關將不再為其辦理新的準運證。 每本準運證開完後,受委託的菸草專賣局要做好統計說明工作,連同存根一併上交國家菸草專賣局備查。
八、對違反規定運輸煙用濾嘴材料的,按《菸草準運證使用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處理。
九、本規定修改、解釋權屬國家菸草專賣局。
十、本規定自1991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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