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就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

發布單位

國家能源局

發布文號

國能資質〔2014〕151號

發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2014-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能資質〔2014〕151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有關事項

(一)豁免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准)等方式明確的分散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餘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 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項目運營主體)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併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併網後,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豁免發電項目有關情況。

派出機構要做好豁免項目信息報送與其他信息報送工作的統籌,避免企業重複報送,並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報送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項目信息。

派出機構開展豁免實施工作時,要做好與許可工作的銜接,並對發電項目豁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發現未按規定執行的應予以糾正,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二)簡化部分發電業務的許可申請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1. 總裝機 6MW(不含)以下小水電;

2. 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3. 餘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1. 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2. 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二、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

(一)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定書或意見”。

(二)做好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備案管理

1. 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屬於輸電、供電業務。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應當向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派出機構在電力企業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副本上標註其業務情況。

2. 與國(境)外方簽訂購售電契約的電力企業負責備案申請工作。

3. 電力企業申請跨國(境)電力業務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基本情況;

(2)有關部門對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批准檔案;

(3)與國(境)外方簽訂的購售電契約、調度協定;

(4)委託國內其他企業參與跨國(境)電力業務活動的,還應當提供委託事項和受委託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委託契約、協定等;

(5)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一)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派出機構對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依法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統一部署,進一步有序做好小火電機組市場退出工作。根據各地小火電機組關停計畫和時間安排,派出機構對到達關停時限的機組要按程式註銷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繼續併網運行。

(三)加強對持證燃煤發電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持續性監管。

1. 派出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但環保設施未正常投運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發電企業,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2. 對於列入脫硫、脫硝、除塵改造計畫的發電機組,派出機構應在其許可證中標註改造期限,並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機組,應當通知調度機構調後其在發電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

3. 因環保問題被有關部門責令關停的,派出機構應依法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並明確不得繼續併網發電。

4. 有關派出機構要重點強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燃煤電廠環保設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蹤監管力度,對違反許可制度的企業,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派出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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