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機關政務公開暫行辦法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局機關政務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司、室,軍糧供應中心、標準質量中心:
為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機制,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按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家糧食局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糧食局機關政務公開暫行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2005年7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機制,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履行職責,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依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國家糧食局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糧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公開要堅持嚴格依法、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都要如實公開。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制度,對應該公開的事項,採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公開。
第四條 建立國家糧食局政務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辦公室、調控司、政策法規司、監督檢查司、財務司、流通與科技發展司、人事司等單位和監察部駐局監察局(以下簡稱駐局監察局)組成,負責研究、確定推進國家糧食局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管理和指導主動公開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編寫政務公開信息目錄,負責受理和批分向國家糧食局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會同駐局監察局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工作,保障政務公開規範運行,有關司、室負責向申請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過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發布)。
國家糧食局各司、室和承擔行政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要依據職責,做好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和招投標、公務員考試錄用、公開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以及涉及公眾、企業和社會利益的檔案等方面的政務公開工作。
政策法規司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負責完善和實施國家糧食局新聞發布制度,通過新聞發布會適時發布政務信息。
第六條 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糧食局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和各司室及直屬單位、聯繫單位的聯繫方式;
(二)局機關領導成員的履歷、領導成員變更情況;
(三)由國家糧食局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國家糧食政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案;
(四)重大投資項目審批、項目招投標及其它行政許可、行政管理事項的受理部門、內容、依據、條件、程式、標準、申報範本、辦理時限和辦理結果等;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糧食行業表彰、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以及公開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六)負責政務公開及其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七)局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其它公開信息和行政審批事項等。
第七條 下列政務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以不公開為條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政務公開的程式:
(一)信息擁有單位按本辦法或者按有關領導的指示、決定,提出信息公開要求;
(二)信息擁有單位對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核實;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根據信息內容和職責許可權由本單位負責人、局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核批准;
(五)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六)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對所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
(七)做好所公開的信息載體的存檔工作。
以上信息擁有單位是指信息內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屬單位、聯繫單位。
局機關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當公開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擁有單位提出信息公開的建議;信息擁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並儘快予以答覆。
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可以授權經辦單位審核批准。
第九條 政務公開的途徑。國家糧食局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國家糧食局政府網 (www.chinagrain.gov.cn)和中國糧食經濟雜誌、糧油市場報,還可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採用 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新聞發布會;
(二)媒體(廣播、電視、報刊等);
(三)公告欄、公開欄等;
(四)政務公開指南、政務公開信息目錄;
(五)其它方式。
第十條 屬於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一)徵集、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三)依法舉行聽證會;
(四)其它適當的方式。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權依據本辦法要求國家糧食局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務信息,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向國家糧食局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十二條 辦公室收到申請後及時登記,並批分有關單位給予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不屬於國家糧食局掌握範圍的,應當儘可能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情況複雜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形式:
(一)以文書、圖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複印件,或者安排查閱;
(二)以膠捲、磁帶、軟碟、視聽資料等可複製方式存在的政務信息,可根據申請提供複製副本或安排觀看;
(三)以計算機可讀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據申請提供列印記錄或者磁碟複製件;
(四)提供內容摘要或摘錄;
(五)口頭告知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政務公開的責任及監督檢查:
(一)局機關實行政務公開責任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應政務公開的相關檔案、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並按照程式辦理政務公開規定的手續後,及時送指定媒體對外發布。
(二)辦公室會同駐局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政務公開執行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駐局監察局負責受理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對局機關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控告,並查處相關問題。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並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人事司和駐局監察局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一)應當公開的信息而未公開的;
(二)應當及時公開而沒有及時公開的;
(三)公開信息不真實的;
(四)在信息公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擅自對外發布不宜公開的信息的。
第十八條 政策法規司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局機關政務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查,凡符合《糧食行政複議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做出複議決定;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會同有關單位代表局機關依法應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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