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電力公司過網費收入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鑒於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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