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關於放寬邊遠地區錄用博士後研究人員條件等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1986-10-20 執行日期:1986-10-20 1.凡申請到上述地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博士,年齡可放寬到四十三歲。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文 號:[86]國科發乾字0745號
發布日期:1986-10-20
執行日期:1986-10-20
一、考慮到邊遠地區人才缺乏的實際困難,以鼓勵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人員到這些地區做博士後研究工作,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次會議研究決定,在近兩年內(從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放寬東北地區(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西北地區(西安、蘭州)、西南地區(成都、貴陽)各站錄用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條件,並給予一定的優惠。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1.凡申請到上述地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博士,年齡可放寬到四十三歲。
2.上述地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站單位培養的博士生,畢業後可申請進本單位同學科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不受《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的限制;
3.在上述地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經費標準,由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提高到一萬五千元;
4.上述地區的博士後人員申請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時,其年齡條件亦放寬到四十三歲。
二、關於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範圍問題,經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認真討論,現重申如下:凡是新近獲得博士學位者,不論是國內培養的還是出國留學(包括各種渠道派出)的;不論是脫產的還是在職學習的,只要符合《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第一章規定的條件,應允許本人向建站單位提出申請,其原選派單位或培養單位應給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攔。
三、不接受外籍人員進站做博士後研究。(此款已做修改,詳見〔1988〕博管發字1號檔案)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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