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鑑定費撥付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鑑定費撥付辦法》2004年開始對原鑑定費撥付辦法做了改進。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鑑定費撥付辦法

自2001年7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實行通訊鑑定以來,項目鑑定費撥付辦法一直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關於認真做好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最終成果通訊鑑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規劃辦通字[2001]2號)、《關於2001年鑑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說明》及《關於2001年鑑定費核定和撥付的補充說明》的規定執行,即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每年兩次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擬鑑定項目及鑑定執行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據此核定並撥付項目鑑定費。為貫徹《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社科規劃辦通字[2004]2號),使今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訊鑑定費的撥付更加準確、規範,從2004年開始,對原鑑定費撥付辦法做如下改進:
1. 鑑定費由事先撥付改為事後撥付,即待鑑定結項材料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查後再撥付鑑定費。
鑑定費包括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鑑定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根據最終成果的形式和字數,每個專家300至800元。鑑定辦公費是指鑑定組織者組織鑑定時產生的費用,每個項目500元。
2.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結項的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等內容,按照鑑定費發放標準核定項目鑑定費數額並下撥(各地不再填報《擬鑑定項目統計表》)。各地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收到鑑定費匯款後,應將勞務費及時如數發給鑑定專家。如提前墊付,應按照全國社科規劃辦規定的鑑定勞務費發放標準執行。
3. 最終成果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進行第二次鑑定的項目鑑定費,從該項目預留款中扣除。
4. 國家社科基金自籌經費項目鑑定費(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由課題組自行籌集。
5. 鑑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一撥付,項目鑑定組織者不得要求課題組支付鑑定費。
6. 各地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於每年年底向全國社科規劃辦報送鑑定執行情況統計表(見附表,可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下載)。
7. 全國社科規劃辦將不定期對各地鑑定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在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上開設欄目,接受專家的查詢和監督。如發現有不認真履行鑑定職責和鑑定組織職責的情況,全國社科規劃辦將視情節輕重,扣除或扣留鑑定專家勞務費和鑑定辦公費。
為保證鑑定費撥款工作順利進行,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賬戶如更改,請及時通知全國社科規劃辦基金處。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鑑定勞務費發放標準
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近年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鑑定勞務費實際發放情況,我辦對現行鑑定專家勞務費發放標準進行了調整。新標準如下:
一、專著類(含考古發掘報告)成果(每位鑑定專家500至1200元)
1. 15萬字以下(含15萬字)為500元
2. 15萬字以上至25萬字(含25萬字)為600元
3. 25萬字以上至40萬字(含40萬字)為700元
4. 40萬字以上至80萬字(含80萬字)為800元
5. 80萬字以上至120萬字(含120萬字)為1000元
6. 120萬字以上為 1200元
二、研究報告、論文類成果(每位鑑定專家500至700元)
1. 10萬字以下(含10萬字)為500元
2. 10萬字以上至20萬字(含20萬字)為600元
3. 20萬字以上為700元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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