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中央編辦發布的規定,規定共八條,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加強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審查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註冊、專利審查、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複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誌統一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擬訂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智慧財產權談判。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伙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雙邊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著作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承擔發布重要政務信息工作。

(二)條法司。協調提出有關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提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審查政策和授權確權判斷標準,組織實施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組織普法宣傳工作。

(三)戰略規劃司。擬訂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擬訂全國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和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審查、註冊、登記計畫。承擔部門預決算和局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基建計畫等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司。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承擔商標評審、專利複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承擔指導地方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五)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承擔專利強制許可、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公共服務司。組織實施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標準制定相關工作,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和發布智慧財產權申請、授權、註冊、登記等信息工作。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辦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研究國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擬訂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擔相關對外談判工作。承辦相關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台的相關事項。

(八)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3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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