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抬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有關行業協會、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我委商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能源局等部門,研究提出了有關原油加工企業使用進口原油的條件和要求。經報請國務院同意,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建成投產、尚未使用進口原油的原油加工企業,經確認符合條件並履行相應義務的前提下,可使用進口原油。為規範有序確定新增進口原油使用企業及用油數量,促進煉油行業淘汰落後、結構調整及產業升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詳情
指導原則
(一)堅持最佳化結構,嚴格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煉油產業結構升級。
(二)堅持企業自願,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企業自主淘汰落後、兼併重組或建設天然氣調峰儲氣設施。
(三)鼓勵資源引進,對依法履行審批程式,在境外合法投資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並取得實際產量的原油加工企業,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進口原油。
(四)鼓勵原油深加工,裝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產品收率高的原油加工企業,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進口原油。
(五)鼓勵採用先進污染治理技術,2015年年底前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且各類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原油加工企業,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進口原油。
基本條件
新增用油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套及以上單系列設計原油加工能力大於200萬噸/年(不含)的常減壓裝置。
(二)煉油(單位)綜合能耗小於66千克標油/噸;單位能量因數能耗不超過11.5千克標油/(噸·能量因數);加工損失率小於0.6%;噸油新鮮水耗量小於0.5噸;原油儲罐容量符合有關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產品質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煉油產品符合申請時企業所在地施行的國家或地方最新標準。
(四)具備與加工能力、原油品質等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和事故應急防範設施且運轉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編制並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五)具備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良好的歷史安全紀錄,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通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
(六)具備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建築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建立與生產、儲存規模和危險性相適應的專職或志願消防隊,依據標準配備人員、車輛及裝備。
(七)淘汰本企業所有設計原油加工能力200萬噸/年(含)以下常減壓裝置。
用油數量
我委根據國內成品油市場供需情況及進出口戰略,合理調控原油進口數量與節奏。新增用油企業用油數量依據淘汰自有或兼併重組的落後裝置能力、建設儲氣設施規模的一定比例確定,但上限不超過本企業符合條件的常減壓裝置設計加工能力總和。
(一)淘汰落後煉油裝置的,按以下比例確定用油數量:
1、淘汰設計原油加工能力200萬噸/年(含)以下常減壓裝置的,用油數量限額為實際淘汰裝置加工能力的1倍;
2、淘汰設計原油加工能力200萬噸/年以上常減壓裝置的,用油數量限額為實際淘汰裝置加工能力的1.2倍;
3、淘汰2000年清理整頓保留,且未違規改擴建、仍正常運行裝置的,用油數量限額在第1款基礎上上浮1倍;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淘汰落後生產裝置的,用油數量限額在第1、2、3款基礎上上浮20%;
5、提前兩年以上(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2013年底前,其他地區2015年底前)完成國V車用汽柴油質量升級的,用油數量限額在第1、2、3、4款基礎上上浮20%。
(二)建設調峰儲氣設施的,按以下比例確定用油數量:
1、建設LNG(液化天然氣)、CNG(壓縮天然氣)儲罐的,每新增5000萬立方米儲氣能力(折合標準狀況氣體體積,其中單個城市新增儲氣能力不低於2500萬立方米),增加用油數量限額100萬噸/年;
2、建設地下儲氣庫的,每新增2億立方米工作庫容,增加用油數量限額100萬噸/年;
3、合資建設儲氣設施的,依據原油加工企業在合資企業的股比核算實際新增儲氣能力。
確認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原油加工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經信委)提交下列材料(中央企業向我委提交):
1、載明企業基本情況的申請檔案,包括企業性質、加工能力、裝置構成及主要產品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省級主管部門依法出具或認定的核准或備案建設檔案;
4、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5、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安全審查批覆檔案;
6、有審批權的省級環保部門依法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及驗收合格檔案、污染物排放達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情況,地方環保部門出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
7、省級質檢部門依法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8、屬地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檔案;
9、具有煉油工程設計專業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且按規定滿足煉油工程專業設計人員配置要求的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裝置加工能力(包括擬淘汰裝置和符合條件的裝置)、原油儲罐容量、煉油(單位)綜合能耗、單位因數能耗、加工損失率及新鮮水耗量等評估報告;
10、擬淘汰自有落後生產裝置的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加工能力等)、影像資料等;擬淘汰兼併重組落後生產裝置的承諾書(1年內完成淘汰)及原始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加工能力等)、影像資料等,或擬建設儲氣設施的承諾書(2年內建成)及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預審意見等。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負責接收地方企業提交的材料並報我委匯總。
(三)我委、能源局委託有關行業協會組織生產、質量、安全、環保及能耗等方面專家進行核查和評估。核查評估時,申請企業自有落後生產裝置須全部完成淘汰,並由有關部門出具驗收報告;承諾淘汰兼併重組落後裝置或建設儲氣設施的,須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包括但不限於依法簽訂兼併重組協定、停產落後裝置,或完成儲氣設施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預審意見等。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確定用油限額內向商務部申請原油進口。
有關要求
(一)新增用油企業必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嚴格執行國家煉油產業政策,未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擴建煉油裝置。各地主管部門要採取可核查、可追究責任的措施,切實杜絕違規產能邊淘汰、邊建設,存在違規建設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罰。新增用油企業及其法人代表應在國家認可的社會徵信機構中建立信用記錄。
(二)淘汰落後煉油裝置的,須按照國家最新頒布的產業政策要求,同時淘汰與常減壓配套的相關生產裝置;淘汰的生產裝置須完全拆除銷毀,不得轉售或異地重建。
(三)為申請使用進口原油建設的LNG儲罐、CNG儲罐須與城市燃氣管網相連並發揮調峰作用。與LNG生產廠、接收站配套的儲罐不計入新增儲氣能力。
(四)獲準進口的原油僅限本企業符合條件的煉油裝置自用,不得轉售。
(五)企業獲準使用進口原油後,應按有關要求保持最低原油庫存量,並按現行規定報送原油進口、加工使用及主要產品等情況。我委、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完善煉油行業規範,從項目選址、工藝水平、產品質量、能源消耗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規範行業發展,將新增用油企業納入現行運行監測和總量平衡體系進行動態監管。企業生產經營出現重大變化的調整其用油數量,實際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達不到要求的暫停其原油使用。國際原油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採取措施,維護正常原油採購秩序。
(六)我委、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抽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對企業承諾兌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新增用油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停止其使用進口原油,並納入企業不良徵信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
1、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2、未按承諾淘汰落後裝置、建設儲氣設施的;
3、未履行承諾,擅自新建、改擴建煉油裝置的;
4、擅自對外銷售原油的;
5、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