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的
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加快建立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完善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加強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管控,為實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等相關工作提供數據支撐。同時,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廣大企(事)業單位的低碳意識,強化減排社會責任,落實節能減碳措施,加強基礎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我國自主減緩行動的透明度。指導原則
報告方法規範統一
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與報告應採用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出台的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確保核算方法與報告格式的規範性和可比性,也有助於主管部門對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和對比分析。報告程式公正透明
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通過公正、透明的程式開展。地方主管部門應開設統一的報送渠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重點單位報告的數據信息進行必要的核查,對報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與報告主體進行溝通,保證報告工作的順利開展。管理模式協調高效
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共同參與、協同推進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國家做好總體協調和頂層設計,明確報告要求和有關規範,地方負責具體的落實與實施,組織開展排放數據的報告、核查與匯總。中央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在註冊所在地區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組織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報告主體
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責任主體為: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2010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報告主體的具體名單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確定並報我委。為保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連續性,在國民經濟五年規劃期間,原則上不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大的調整。在規劃期末,我委將組織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評估和調整。報告期間如報告主體出現破產、兼併、關閉、改組改制,或生產規模和溫室氣體排放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時,或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加報告主體時,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自行調整後報我委。
報告內容
納入報告名單的重點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排放情況,報告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 、氧化亞氮 (N2O)、氫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共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具體報告內容包括:報告主體基本情況
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報告年份、所屬行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填報負責人和聯繫人信息等。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報告主體應報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分別報告化石燃料燃燒溫室氣體排放量、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量、淨購入電力和熱力消費所對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如報告主體存在註冊所在地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還應參照上述範圍單獨報告該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其他相關的情況
報告主體應同時報告核算溫室氣體排放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活動水平數據及其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其來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報告主體溫室氣體排放具體的核算方法以及詳細的報告內容請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其他行業企業的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將由我委另行組織制定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