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9]3094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鹽出廠(場)價格(含稅)每噸提高80元。調整後的食鹽出廠(場)價格見附表一。
二、相應提高食鹽產區批發價格。食鹽產區批發價格(含稅)每噸提高80元。調整後的食鹽產區批發價格見附表二。
三、本次食鹽出廠(場)和產區批發價格調整,各地食鹽零售價格一律維持現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準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因出廠(場)和產區批發價格提高導致流通成本增加,由鹽業經銷企業通過進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經營效率,壓縮經營成本予以消化。各地鹽業經銷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食鹽價格政策,確保食鹽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各環節價格的監管,對違反國家食鹽價格政策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