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香港債券市場發展,規範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有效防範外債風險,根據國家外債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非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機構。
本通知所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報我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請;地方企業向註冊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我委。
三、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資信情況良好;
(三)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
(四)募集資金投向應主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政策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所需相關手續齊全;
(五)已發行的所有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檔案;
(三)擬發債規模、期限及募集資金用途;
(四)人民幣債券發行方案;
(五)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八)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
五、我委受理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六、境內非金融機構自核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須開始啟動實質性發債工作。核准檔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須完成債券發行。
七、債券募集資金應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有重大調整,須按本通知規定的程式,辦理有關調整手續。
八、境內非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我委。
九、境內非金融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形成的外債,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還本付息等手續。
十、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售、交易、登記、託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由境內機構提供擔保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在其分支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前20個工作日內,將發債規模、期限及募集資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備案。
十二、境內非金融機構在境外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的國家或地區發行人民幣債券,參照本通知執行。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