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批准。根據《國務院關於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的批覆》(國函〔2012〕128號)精神,現將《規劃》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南沙新區位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端,區位條件優越,生態環境良好,產業基礎堅實,發展潛力巨大,輻射帶動範圍廣闊,具有推動粵港澳全面合作的獨特優勢。廣東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對《規劃》的批覆精神,抓住當前國家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的有利時機,積極推動粵港澳經濟、文化、社會管理服務等各領域廣泛、深入合作,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探索科學發展的新模式,努力把南沙新區建設成為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的國家級新區。
二、請廣東省人民政府切實做好《規劃》實施的組織工作,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要積極創造條件,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式,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動建立促進粵港澳全面合作的體制機制。要將南沙新區的開發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為南沙新區科學發展創造優良的法治環境。
三、廣州市人民政府是南沙新區建設的主體,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專職機構。要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創新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管理模式,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體制機制,推動南沙新區科學開發、從容建設。要推動與港澳規則對接,加快形成國際化營商環境,構築國家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的戰略發展平台,促進大珠江三角洲一體化發展。要按照《規劃》確定的戰略定位和發展重點,抓緊推進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進一步加強對南沙新區開發建設的支持和指導。根據國務院批覆精神,我委將牽頭組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廣東省、廣州市等各方參加的協調機制,幫助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相關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為促進南沙新區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會同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進展評估和督促檢查,加強《規劃》實施中的調查研究,適時調整《規劃》內容和實施步驟,請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屆時繼續給予大力支持與配合。
附屬檔案:《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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