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 《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經信委(經委、工信委、工信廳、工信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規定和要求,為加快節能低碳技術進步和推廣普及,引導用能單位採用先進適用的節能低碳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促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緩解資源環境壓力,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我們制定了《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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