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雙百工程”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的總體要求,根據《“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和《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等檔案部署,我委決定開展資源綜合利用“雙百工程 ”建設,“十二五”期間將在全國重點培育和扶持百個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工程(基地)和百家資源綜合利用骨幹企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帶動整體水平提升,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雙百工程 ”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增強資源保障能力。我國自然資源稟賦較差,人均占有量少,重要資源自給能力不足、對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建設“雙百工程 ”,挖掘各類廢棄物中蘊含的豐富資源,將有效增強資源保障能力。根據相關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電廠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7500萬千瓦,僅此一項年可節約原煤超過1.2億噸。
(二)有利於緩解環境壓力。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環境壓力日趨增大。建設“雙百工程 ”是減少廢物排放、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有效途徑,如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用將有效減少由於堆存造成對土壤、大氣、水質等環境的影響和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建築廢物綜合利用將有力減輕“垃圾圍城”問題。
(三)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形成較大規模。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年產值超過1萬億元,就業人數超過2000萬人。建設“雙百工程 ”,發揮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的技術引領支撐作用,依託優勢企業、產業集聚和重大項目,加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模化發展,有利於實現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
二、建設任務
結合各地資源特點和區域優勢等條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資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創新能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好、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強的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擴大利用規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確保實現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等相關專項規劃中提出的各項資源綜合利用目標要求。
(一)形成穩定資源綜合利用能力。到“十二五”末,“雙百工程 ”形成資源綜合利用能力超過2億噸/年,占全國新增利用能力的30%。示範工程(基地)內的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分別達到40%和45%以上。
(二)實現良好資源綜合利用效益。到“十二五”末,“雙百工程 ”實現資源綜合利用產值超過100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超過200萬人,培育一批資源綜合利用上市企業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集團公司。
(三)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水平。通過“雙百工程 ”培育扶持一批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技術研發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突破共性問題瓶頸,部分關鍵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三、建設領域
(一)礦產資源綜合利用
共伴生礦產及尾礦資源綜合利用(煤層氣發電除外)。
(二)產業廢物綜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冶煉渣、建築廢物綜合利用(煤矸石發電除外)。
(三)廢舊資源綜合利用
廢舊輪胎、廢棄包裝物、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
四、建設條件
(一)示範工程(基地)推薦條件
1、各類廢物年產生量1000萬噸以上的市,所轄區域內資源綜合利用支撐企業不少於5家,資源綜合利用總產值超過10億元。
2、已編制或正在編制本地區的資源綜合利用相關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高於《“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全國性目標。
3、優先推薦《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規劃內的各項示範工程(基地)。
4、前期基礎好,已形成一定產業規模,礦產資源總回收率和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分別不低於35%和4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不低於70%。
5、具備一定的技術支撐能力。
(二)骨幹企業推薦條件
1、原則上應為集團公司,下屬專業化綜合利用子公司不少於3家,企業年利廢能力不低於100萬噸(含子公司),具有較強的上下游產業帶動、輻射示範作用。
2、應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加工利用為主業,綜合利用總產值不低於5000萬元(含子公司)。
3、獲得《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4、企業現有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鼓勵類範圍。
5、企業採用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以及資源綜合利用效率處於全國同行業領先水平。
6、企業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利潤率處於行業領先水平,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銀行信用等級應在AA級以上。
五、建設方案
(一)組織推薦。各地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將廢物產生量大、利用能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符合相關推薦條件的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
(二)編制方案。被推薦城市和企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編制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實施方案,包括基本情況、目標任務、規劃項目等及符合推薦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編制要點見附屬檔案。
(三)評審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認真論證,並結合現場答辯和實地考察等方式,分批確定“雙百工程 ”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名單。
(四)組織實施。納入名單的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應按照所報實施方案或建設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強技術研發、切實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確保方案提出的各項綜合利用目標的實現。
(五)加大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對示範工程(基地)建設和骨幹企業發展的指導,對示範工程(基地)內的規劃項目和骨幹企業具體承擔的項目建設給予重點支持,並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完善鼓勵和扶持政策。
(六)經驗交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召開“雙百工程 ”建設現場經驗交流會,分領域召開“雙百工程 ”技術研討會,加強對“雙百工程 ”的技術支撐和對先進模式的宣傳報導。
(七)總結推廣。“十二五”末,對“雙百工程 ”建設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系統梳理,將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好的經驗做法在全國推廣。
六、組織申報
各地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建設“雙百工程 ”的重要意義,深入調研、發掘好的典型,充分發揮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及有關部門的作用,切實做好組織申報工作,結合自身優勢特點,每個領域中推薦1-2個示範工程(基地)和2-3家骨幹企業,於2012年5月10日前將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檔案以及示範工程(基地)和骨幹企業實施方案,一式兩份及電子版材料)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
附屬檔案:“雙百工程 ”示範工程(基地)/骨幹企業實施方案編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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