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組織推薦第四批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備選園區的通知

2、建設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二)聯合評審。 (四)資金撥付。

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財政廳(局):
為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推動“城市礦產”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發展,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組織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通知》(發改環資[2010]977號)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616號),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擬繼續選擇部分園區開展第四批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第一、第二批示範基地所在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第三批示範基地所在省、區、市除外)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發改環資[2010]977號檔案要求,組織推薦備選園區(限報1個,對於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將不予組織評審)。
(一)申報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園區已被確立為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2、實行園區化管理(有明確的園區邊界,成立了園區管委會或專門管理機構等)。
3、園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4、園區有符合標準的各項環保處理設施,近三年內無重大環保事故。
5、園區有較為完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體系,能夠保障園區原料來源。
6、園區“城市礦產”品種兩種以上,年集聚量不低於30萬噸,有合理產業鏈,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藝技術水平國內領先。
(二)申報材料包括:
1、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聯合申報檔案。
2、建設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申報單位要按照發改環資[2010]977號檔案要求,按照《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編報指南》(見附屬檔案)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結合本地區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現狀,園區現有資源聚集基礎,加工利用情況,科學合理規劃示範基地建設目標和指標,提出實現標誌性目標指標的支撐項目和具體措施。
3、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園區規劃、立項批覆、土地證明、環評批覆、相關資質證明以及其他批覆性檔案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檔案等。
二、程式安排
(一)地方初審。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擬申報園區的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專家名單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送。
(二)聯合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批覆通過評審的實施方案,並將該園區確定為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向社會公布。
(三)簽訂承諾書。示範基地所在地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要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簽訂《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承諾書》,保證完成建設目標,落實相關政策等。
(四)資金撥付。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採取預撥與清算相結合的方式,支持示範基地新增再生資源加工處理能力建設(含升級改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以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並根據示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按照相關標準,共同核定示範基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並按照補助金額的50%下撥啟動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於示範基地建設,各地要於每年年底前將資金使用情況逐級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實施建設任務。地方政府應督促示範基地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開展建設,並於每年年底前將建設進度逐級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項目有調整的,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六)考核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根據地方申請,組織考核驗收。考核合格的,撥付剩餘補助資金,不合格的不再撥付。3年內工作無實質進展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等事件的,將扣回已撥付補助資金。
三、有關要求
(一)統籌規劃。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進行科學規劃,已有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的省(區、市)要統籌好示範基地間的關係,區分特色、合理布局,形成相互促進、共同引領行業升級發展的格局。
(二)嚴格篩選。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上述申報條件對擬申報園區的現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價,重點是考察園區資源聚集能力、技術裝備水平和基礎配套設施情況。要選擇條件具備、基礎較好的園區進一步編制實施方案。
(三)科學論證。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擬申報園區的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核,重點是結合本地區“城市礦產”資源量和分布特點,對實施方案提出的標誌性目標(指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重點支撐項目等進行科學論證。
各地要高度重視“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認真做好組織申報和實施方案初審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並於2013年1月18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附光碟)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
附屬檔案:國家“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實施方案編報指南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