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申請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收費的函》(民航函[2012]1302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收取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考務費的通知》(財綜[2011]10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規定,現將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民用航空行業相關人員進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相關收費標準為:
(一)中國民用航空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組織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時,向相關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收取的職業技能鑑定考試考務費標準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及技師理論科目每人17元,實踐操作科目每人12元。
(二)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航空公司及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向參加鑑定人員收取的職業技能鑑定考試費標準為:理論科目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每人50元;實踐操作科目初級工每人150元,中級工每人200元,高級工每人200元,技師每人300元。
(三)中國民用航空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組織民航行業特有工種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時,向考生收取的高級技師考試費標準(含理論科目和實踐操作科目)為每人350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地價格部門應按照收費管理要求加強對考試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四、上述規定自2012年12月21日起執行。中國民用航空局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考試情況,包括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務(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務(考試)費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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