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產生實行申報核驗確定製。 第二十二條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實行動態管理。

基本信息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林造發〔201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加快推進珍貴樹種培育,充分發揮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引領示範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地發展珍貴樹種的積極性,增加珍貴樹種資源,提高森林質量,我局制定了《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各地認真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指導已批覆的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做好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我局造林綠化管理司聯繫。
國家林業局
2013年2月25日

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珍貴樹種培育,充分發揮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引領示範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地發展珍貴樹種的積極性,增加珍貴樹種資源,提高森林質量,依據造林綠化、森林資源管理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市(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縣為按行政區劃確定的縣(旗)、縣級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地級市所轄區,重點國有林區林業局以及縣處級國有林場。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珍貴樹種是《中國主要栽培珍貴樹種參考名錄》(辦造字〔2008〕30號)中的樹種。
第五條 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是指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珍貴樹種培育業績突出,達到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條件(見附錄1),按本辦法規定程式申報確定,具有推廣示範價值的先進典型。
第六條 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產生實行申報核驗確定製。申報核驗確定工作3年開展1次。
第七條 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建設管理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發展生態林業、民生林業、木材戰略儲備的總體要求,圍繞制度保障、資源培育、科技支撐、資源保護、生態文化、示範價值等內容,推進珍貴樹種培育工作,為增加珍貴樹種資源、提升珍貴樹種培育水平探路子、出經驗、做示範。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規章制度健全,政策機制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林業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相關制度建設配套完善;高度重視珍貴樹種培育工作,科學編制並頒布實施珍貴樹種培育規劃或實施方案,將珍貴樹種培育列入政府年度重點工作;成立領導小組,有專管人員和穩定的技術隊伍,職能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政府扶持珍貴樹種培育力度大,政策機制好,制定出台鼓勵、扶持珍貴樹種培育的優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建立並有效執行珍貴樹種培育計畫、資金使用、作業設計、組織施工、質量監督、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管理規範。
第九條 資源培育成規模,培育質量好。建有珍貴樹種種苗繁育基地,能夠繁育適合當地栽培的主要珍貴樹種苗木,滿足本縣珍貴樹種培育需求,並能為周邊地區發展珍貴樹種提供優良種苗;珍貴樹種培育規模大,秦嶺、淮河以南的南方地區全縣培育總面積達3萬畝以上,秦嶺、淮河以北的北方地區達5萬畝以上;培育類型和模式多樣,資源培育質量好,近3年珍貴樹種人工造林(更新)合格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培育的珍貴樹種林分結構合理,混交林比例高於30%,林木長勢旺盛,健康狀況良好;撫育管護規範,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條 產學研結合,科技含量高。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科研與技術協作關係,新技術、新成果在珍貴樹種培育中推廣套用普遍;承擔規劃和作業設計的單位資質達到丙級(含丙級)以上,規劃科學規範,作業設計符合《珍稀樹種培育作業設計規定》(辦造字〔2008〕30號);採種、育苗、整地、栽植、施肥、病蟲害防治、撫育管理等珍貴樹種培育技術成熟,科技含量高,集約化程度高。
第十一條 注重資源保護,保護成效好。珍貴樹種天然林分、重要群落、古樹名木保護良好,樹齡100年以上或胸徑100厘米以上珍貴樹種古樹名木資源清楚並得到掛牌保護,主要鄉土珍貴樹種種類收集達到90%以上。
第十二條 生態意識強,社會氛圍好。媒體宣傳廣泛深入,科普工作紮實有效,公眾生態保護意識強,保護和培育珍貴樹種成為地方共識和傳統,珍貴樹種在城鄉造林綠化中普遍使用,建成一批特色生態文化示範單位,樹立了良好的生態形象。
第十三條 輻射帶動力強,示範推廣效果好。在珍貴樹種培育組織管理、政策機制、培育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創造出富有特色的模式和經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對區域乃至全國珍貴樹種培育和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推廣示範作用。

第三章 申報、審核、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照申報條件自查後,逐級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申請材料(3000字以內),主要內容包括:珍貴樹種培育情況、主要成就和經驗等,同時附以下三個附屬檔案:
(一)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審核表(見附錄2);
(二)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自查核查表(見附錄3);
(三)珍貴樹種培育專題片(12-15分鐘)。
第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縣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照申報條件組織開展實地核驗;根據核驗結果,對達到申報條件的提出推薦意見,於申報年度的4月底前以廳(局)檔案報國家林業局。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報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示範縣珍貴樹種培育工作開展情況,依次排序擬推薦上報的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名單,同時附以下五個附屬檔案:
(一)縣級申請材料;
(二)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審核表;
(三)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自查核查表;
(四)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省級核驗報告;
(五)縣級珍貴樹種培育專題片(12-15分鐘)。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成立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專家委員會,對省級推薦上報的示範縣,對照申報條件,綜合考慮自然地理、區位條件、適宜樹種及典型性、代表性等因素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實地核驗,提出審核意見和候選示範縣名單,提交國家林業局審核後發文確定。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示範縣獲取資格後,要按照規劃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求進一步推進珍貴樹種培育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責任,搞好宣傳發動,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政策機制,依靠科技支撐,開展技術培訓,嚴格規範管理,強化培育措施,探索培育模式,總結培育經驗,不斷提升示範建設水平。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程式對符合投入方向的示範縣珍貴樹種培育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重點支持建設主體明確、林地林木權屬清楚、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樹種選擇適宜、集約化程度高、管理規範的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基地建設。
第十九條 開展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基地建設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落實好示範基地建設主體,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推行示範基地建設法人負責制、契約制、報賬制等管理制度,確保示範基地建設質量。
(一)示範縣林業主管部門要按要求及時組織編製作業設計,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國家計畫下達後3個月內完成作業設計批覆。作業設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確實需要變更作業設計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示範基地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覆的作業設計施工作業,搞好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按時保質完成建設任務;依託科技支撐單位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探索建立科學的培育模式和適宜的政策機制;要嚴格執行中央資金管理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針對不同立地條件、培育模式、造林樹種、培育目標等,做好林木生長、健康狀況等觀測記錄,總結示範建設成效和經驗,納入示範縣建設年度工作總結,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要在示範基地建設區域樹立“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基地”標牌;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對示範基地建設情況,按照技術、管理、財務等分門別類建立檔案。
第二十條 由國家資金支持營造的珍貴樹種示範林,要嚴格執行森林培育和採伐相關規定,除國家和地方工程建設占用徵收徵用外,在林木達到成熟之前不得主伐。以林苗一體模式培育的珍貴樹種林分,林木移植要科學合理,移植後的林分,必須保留適宜密度。
第二十一條 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示範縣珍貴樹種培育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檢查監督等工作。獲得示範縣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逐級向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全面總結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工作,於每年12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局報送全省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工作總結。
第二十二條 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實行動態管理。示範縣確定3年後,國家林業局要依據本辦法、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成效考核評價辦法(另行制定)、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基地投資計畫、示範縣珍貴樹種培育規劃等,對示範縣建設成效進行考核評價。考核合格的,保留示範縣資格;考核結果較差的,限一年內整改;整改後仍然較差的,取消示範縣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自然條件好、地方政府重視、民眾積極性高、珍貴樹種培育成效好、轄區內2/3以上的縣(區、市、旗)達到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條件的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其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程式申報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市(地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附錄:1.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條件(略)
2.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審核表(略)
3.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自查核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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