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獎學金,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良;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生活儉樸;

3.身體健康;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

第五條 高等學校可按照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鍊、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考核。

第三章 國家獎學金資助人數和資助金額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分為二個等級,全國每年定額發放給45000名學生,其中10000名特別優秀的學生享受一等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學生享受二等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其所在學校減免當年的全部學費。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底前評審完畢。

第九條 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高等學校學生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可每年連續申請),並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式如下:

1.財政部根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對重點高校和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水利、地質、礦產、石油等專業的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2.各高校學生將個人的申請材料於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給所在學校,由學校在限額內等額評審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省教育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局)覆核);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覆核後的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名單備案表報財政部備案(表格見附屬檔案2)。

第五章 國家獎學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 財政部按照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確定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國家獎學金預算。在接到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備案材料後,1個月內將國家獎學金預算下達給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將資金撥給高校,由高校統一發放給獲國家獎學金的學生。

第六章 國家獎學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各高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向中央主管部門和省教育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推薦材料之前,應將評審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專款專用,及時發放給獲資助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獎學金,可稱為“XX省(市、區)政府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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