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的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參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由國家測繪局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建立,依託測繪系統的科研、生產、教學單位以及相關企業並按本規定管理和運行的部門級工程中心。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批、運行管理、考核評估等適用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組織申報的國家級工程中心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測繪局鼓勵測繪科研、生產、教學單位以及相關企業聯合建立工程中心。
第二章 申請與批准
第五條 凡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
(二)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或聯合依託單位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測繪局系統所屬單位或部門,能夠提供不低於國家測繪局支持額度的配套經費以及工程中心運行所必需的保障條件;
(三)申請成立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在測繪行業內領先並具有影響力的技術優勢,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有技術和重要的科技成果,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四)擁有工藝研究、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的基本設備和條件,能夠對相關領域測繪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和工程評估,有產業化推廣能力和組織產品中試能力;
(五)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專家,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測繪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
(六)具有良好的管理與運行機制,能密切聯繫一批企業,並與之有良好的夥伴關係,有向這些企業輻射測繪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第六條 申請和批准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報單位應填報《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一),聯合申報單位應共同填報《申請書》,並分別以公文正式報送國家測繪局。
(二)國家測繪局對《申請書》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並通知申報單位,必要時,國家測繪局將組織進行現場考察。
(三)申報單位根據審查意見編制《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二),報國家測繪局。
(四)國家測繪局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進行現場考察和可行性論證、提出論證意見(可行性論證提綱見附屬檔案三)。
對於通過可行性論證的,國家測繪局將通知申報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編報《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建設計畫任務書》,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四)。
(五)《建設計畫任務書》經審查合格後,國家測繪局正式批准成立工程中心,並命名和授牌。申報單位按《建設計畫任務書》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工作。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是工程中心的上級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中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工程中心發展規劃;
(二)根據技術發展趨勢、測繪事業發展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實際運行狀況,調整工程中心的布局及結構,對工程中心進行重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工程中心建設的相關管理政策;
(四)聘任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和工程技術委員會;
(五)組織進行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評估;
(六)從現有工程中心中,整合、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中心。
第八條 工程中心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工程中心提供配套的項目經費、運行經費及相關的人事、財務等後勤保障;
(二)配合做好工程中心的驗收、考核和評估工作;
(三)必要時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務、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
第九條 工程中心是獨立的技術開發實體或具有技術推廣能力的實體,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程中心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技術專家或業務管理、經濟管理人才,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十條 在徵得國家測繪局同意後,工程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成立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以及依託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係。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成立主要由國內相關科技界、企業界知名專家,以及依託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幹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發展目標、任務及研究方向的制定,審議重大研究計畫和成果推廣計畫,諮詢重大技術問題。依託單位委員一般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工程技術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內部機構應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依託單位自行核定,原則上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應特別重視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市場經營和管理人員的配備。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可直接向國家測繪局申報項目,項目申報書須經工程技術委員會評審後報送國家測繪局。
第十五條 國家測繪局將根據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以及工程中心的評估結果,擇優予以支持,同時工程中心或其依託單位必須提供不低於申請經費額度的配套經費。
第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支持的項目經費主要用於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包括新的工程技術、新的工藝流程,以及新產品、新樣機的開發研製及其中小規模的批量生產和相關的技術培訓等。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面向社會,加強適應測繪生產和社會生產力需求的套用技術開發,重視與測繪產品生產與服務需求的結合,採取多種形式連線研發和生產環節,做好科技成果和套用技術的轉化和推廣工作,促進新技術套用,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要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同時,要注意吸收和培訓青年科技人員並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進修回國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以學術報告會、技術交流會、研討會、成果展示會、技術培訓等不同形式定期開展學術或技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時,須由工程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經工程技術委員會論證後,由依託單位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工程中心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年度工作總結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國家測繪局。
第二十二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國家測繪局每五年對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同時,在考核的基礎上,每年將選擇部分工程中心進行中期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在每年上半年適時確定本年度計畫評估的工程中心名單,並通知依託單位。參評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於工程中心評估清單下達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向國家測繪局正式提交工程中心評估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評估由國家測繪局遴選的專家組主持,通過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報告、召開座談會、審查工程中心年度報告、抽查實驗記錄以及個別訪談等形式對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二)代表性工程技術成果;
(三)建設計畫或運行計畫執行情況;
(四)儀器設備共享管理和運行情況;
(五)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第二十五條 提交評估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工程中心為基地、以工程中心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工程中心發展方向的重大工程技術成果,國內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適當權重考慮。主要成果必須由工程中心署名。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對工程中心記名打分,並提出評估意見。國家測繪局審核專家評估結果,按優秀、良好、不合格三類確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應提出整改措施,並申請參加下一年度的工程中心評估。未提出參加下一年度評估申請或下一年度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將不再列入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八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原則上不再進行中期評估。其他申請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工程中心,視為放棄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對被評估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國家測繪局在下一評估期內的項目經費安排中根據科技計畫予以優先資助。
第二十九條 參評工程中心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其依託單位應合理安排評估時間,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評估工作,評估期間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
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提綱
一、工程中心名稱、依託單位、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背景與必要性
1.在國家基礎測繪與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國內外本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
3.國內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4.本中心擬解決的關鍵工程技術問題
三、依託單位概況和現有基礎條件
1.依託單位概況
2.具備的建設條件
3.學科帶頭人與工程研發隊伍情況
四、建設方案與投資估算
1.工程中心的機構設定與職能
2.工程中心負責人提名及情況
3.工程中心的運行機制
4.建設地點、內容、規模與方案
5.各依託單位所能提供的配套與支撐條件
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初步分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工程中心依託單位意見(配套經費和運行費支持額度)
附屬檔案二:
《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一、工程中心名稱、依託單位、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建設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國內外及同行單位在相關領域研究開發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四、依託單位在本領域的工程技術優勢和現有基礎條件
1.技術骨幹與研發隊伍情況
2.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3.儲備的重要科技成果
4.已有的工藝研究、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的基本設備和條件
5.示範工程、試驗基地情況和密切聯繫的企業情況
6.能提供工程中心建設的經費和配套支撐條件
五、工程中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1.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
2.近中期目標及發展戰略與思路
六、建設的主要內容
1.擬解決的關鍵工程技術問題
2.主要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向
3.組織機構、人員及人才培養
4.規章制度與運行機制
5.建設規模與裝備
6.建設周期與進度
7.經費預算、資金籌措和使用
七、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術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的提名及其基本情況
八、依託單位意見(保障條件與經費配套等的承諾)
附屬檔案三:
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中心可行性論證提綱
一、論證對象
已經向國家測繪局提交《申請書》,列入國家測繪局工程中心建設計畫,並已按規定編報《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可行性論證的工程中心。
二、論證依據
(一)《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
(二)國家測繪局批覆的相關檔案
(三)國家測繪局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檔案
三、論證評審內容
(一)基本能力
1.擁有技術研究開發的基本用房及相關設備等配套設施
2.已經形成預期的研究開發和工程化驗證能力
3.儀器設備到位、支撐條件保證、工程化試驗條件具備
4.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
5.合理的人員規模、結構
(二)主要業績
1.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有技術和科技成果
2.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需求,為社會提供及時的地理信息技術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
3.向社會提供了技術培訓、諮詢和服務
4.與企業有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三)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四)今後的發展思路與構想
四、論證方式
(一)採取聽取匯報及現場考察相結合的形式。
(二)被論證的工程中心必須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目標,以及論證提綱中的論證內容提供相關的報告和檔案。
(三)國家測繪局主持召開工程中心論證會議,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管理人員組成論證委員會,一般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分之一。
(四)論證委員會在聽取工程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根據論證內容進行實地考察。對工程中心的建設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業績進行評議,並提出是否通過論證的詳細意見。
(五)國家測繪局審核全部論證文件,在依託單位落實解決論證時專家指出的各項問題後,對通過論證的工程中心予以審批。
附屬檔案四:
《國家測繪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計畫任務書》編制提綱
一、工程中心基本信息
工程中心中英文名稱,工程技術領域,建設承擔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建設地點。
二、工程中心研發方向、主要建設內容及預期目標
在分析本領域發展趨勢和狀況的基礎上,結合本工程中心已有工作基礎,確立研發方向、近期主要建設內容(擬解決的關鍵工程技術問題、主要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向)和預期目標。
三、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計畫
現有隊伍和人才培養情況介紹,工程中心規模和隊伍結構的總體規劃,穩定和吸引優秀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的具體措施,吸引人才計畫。
四、工程中心平台建設與經費
建設經費概算與落實計畫,工程中心各研發單元的構成(結合研發內容和隊伍設定闡述),現有工程設備及條件(儀器設備、科研用房、配套設施)情況,儀器設備購置(研製)計畫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設施改善計畫。
五、工程中心管理運行機制
工程中心日常運行管理,人員聘用及流動,工程設備管理與使用,開放合作構想,吸收和接納國內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的措施與機制。
六、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術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提名及其基本情況
七、專家論證意見
八、依託單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經費和運行費落實情況)
九、主管部門的支持(包括配套經費和運行費落實情況)
十、依託單位意見
十一、主管部門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