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5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切實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工作,我們制定了《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暫行辦法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提高建築能效,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是指國家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的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是指除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之外的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建立建築節能監管體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築能耗監測平台、進行建築能耗統計、建築能源審計和建築能效公示等補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築能耗監測平台補助支出,包括安裝分項計量裝置、數據聯網等補助支出;
(二)建築節能改造貼息支出;
(三)財政部批准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的申請與審核
根據財政部、建設部的統一部署,建立建築節能監管體系。中央財政對建立能耗監測平台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在起步階段,中央財政對建築能耗統計、建築能源審計、建築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適當經費補助。地方財政應對當地建立建築節能監管體系予以適當支持。
(一)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的申請。申請地方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編制資金申請報告,並參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編寫提綱》(詳見附1 )編寫工作方案,填寫《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資金申請表》(詳見附2 ),按照有關通知要求向財政部報送上述資金申請材料。中央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資金,由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向財政部申請。
(二)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的審核。財政部會同建設部對各地資金申請進行審核。中央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負責審核。根據需要安裝的分項計量裝置數量等,核定監測平台建設補助金額;根據建築能耗統計、建築能源審計、建築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務,核定相應經費補助金額。
第五條 建築節能改造貼息資金的申請與審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築節能監管體系、節能量可以計量基礎上,中央財政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形式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實施的節能改造,予以貸款貼息補助。地方建築節能改造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50%;中央建築節能改造項目貸款,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必須在建築節能監管範圍之內;建築節能改造貸款必須是用於建築節能改造直接支出而發生的貸款。
(一)建築節能改造貼息資金的申請。地方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由項目單位憑藉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地方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負責對項目單位提交的貸款契約複印件等貼息材料審核並進行匯總,在當年9月底前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後,於當年10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向財政部申請中央節能項目改造貼息資金,在當年9月底前報財政部駐北京市專員辦事處簽署相關貸款材料的審核意見後,於當年10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二)建築節能改造貼息資金的審核。財政部會同建設部對各地上報的貼息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確定予以財政貼息的建築節能改造項目。中央建築節能改造項目貼息由財政部負責審核確認。財政部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實際貸款金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貼息期限與負擔比例,核定中央財政具體貼息補助金額。項目實際貸款期少於3年(含3年),按項目實際貸款期計算財政貼息;項目實際貸款期超過3年的,按3年計算財政貼息。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分項計量裝置、監測平台設備及其他設備的購置,要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財政部、建設部將對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築節能改造的實際效果予以考核,實際考核的節能量將作為核定各地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做好對項目單位報送的建築節能改造貸款貼息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對弄虛作假,冒領補貼或者截留、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編寫提綱
2.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資金申請表
附1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編寫提綱
為了規範、指導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編寫,特制定本提綱。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築概況及基本信息
包括各類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總建築面積和總棟數、全年總能耗量、全年單位建築面積能耗量。
二、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方案
1.能耗監測平台的建設
(1)人員組織及培訓計畫
(2)監測對象範圍和數量
(3)分項計量裝置及遠程傳輸裝置安裝計畫
(4)數據存儲和分析系統建設計畫
2.能耗統計的工作方案
包括能耗統計機構、統計方式、工作計畫等。
3.能源審計的工作方案
(1)審計對象的確定:包括審計對象確定原則,審計總棟數,各審計對象的建築名稱、類別,單位建築面積能耗等。
(2)審計內容:包括審計對象建築基本信息,用能管理制度,空調、採暖、通風系統概況,能耗信息等。
4.能效公示的工作方案
(1)公示對象範圍
(2)公示內容
(3)公示方式
(4)公示時間
三、技術支撐單位
包括技術支撐單位名稱、人員組成情況等。
(1)數據採集中心技術支撐單位
(2)能源審計技術支撐單位
四、監管體系建設資金預算計畫
包括監管體系建設預算總額及分項預算,資金預算的計算方法,及地方財政準備補助的資金額度。
五、節能目標及技術經濟分析
1.節能預測分析
2.經濟效益分析
3.環境影響分析
附2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資金申請表